超详细的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内容摘要: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工作,到期不经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无效证件,本人不得从事特种岗位的作业。 第十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证件复审及相关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 条 安全监察处和各单位安全员要建立辖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注明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工种以及持证、复审、培训等情况。 第十二条转岗人员及复工人员进入新岗位前必须经过培训,转岗或复工培训由车间(或分公司)、班组两级进行培训教育。 转为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劳动人事处批准,经培训取得作业证后变换工种。 第十三条变更工种的转岗职工或停产 10天以上的复工职工,由各部门组织相关工种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和转岗人员情况必须到安全监察处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分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生产作业时,必须负责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关的操作培训、技术培训和安全主要事项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经常性的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及安全员负责各对口、各辖区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随时随地进行实地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安监处和公 司工会缚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监察处根据生产情况可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安全员进行培训学习。 每年六月份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 中层以上干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管理培训学习。 第二十条 与我公司各部门签订用工协议的临时工和季节性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起草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 9月 17日修改发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变 配电室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变配电室值班人员不准有工种禁忌症,应经过特殊工种考试并取得上岗许可证,必须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方可上岗操作开关 . 第三条 变配电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规定,上岗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还应遵守变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中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 第四条 变配电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闲人免进”规定,门口显眼位置应设“变电重地,闲人免进”、“高压有电,严禁攀登”等警示牌。 第五条 各级领导、安全检查等变配电室值班 以外人员进入变配电室,应在来客登记本进行登记,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视,进入室内人员的活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如 10kv安全距离不小于 )。 第六条 变配电室禁止存放金属材料和其它杂物,门窗、电缆沟应有防止飞禽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七条 变配电室应注意通风换气给电力设备降温,各类设备都不准超温度运行。 第八条 应随时清除电力开关刀口电弧沉积物,保证接触良好,所有电力设备应定期除尘,防止短路事故。 第九条 变配电室测试防护用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放入专用柜内防尘防潮,不准作它用.专用工具应具有鉴定合格 的证明资料,保证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见附表 ) 第十条 变配电室建筑应牢固可靠,室顶不漏水,电缆沟不进水,房间之间门双向开,进入门向外开,室内卫生清洁。 第十一条 变配电室技术资料、试验报告、抄表日志、图纸、交接班本摆放整齐,保存完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处起草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 9月 17日修改发布 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认定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 第二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要在第 一时间用电话(含手机)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监察处。 职工因工负伤,使本人工作中断,重伤和死亡事故在 2小时内,轻伤事故在 12小时内,逐级文字报告,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在 48小时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三条 如发生砂轮迸裂、工具零件飞出、吊运重物断绳、房屋及重大物品倒塌、触电、火灾、爆炸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事故,不管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都必须在 2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监察处,在 48 小时之内用文字向安全监察处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对工伤事故 、重大未遂事故不得迟报、瞒报和虚报,受伤者不得以病假和补休为借口隐瞒不报,违者造成的后果由受伤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 补报工伤后要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章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 七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报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工会、生产、保卫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并写出报告,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建议,报安全副总经理。 第九条 发生死亡事故,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上报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由安监处按《安全奖惩制度》等对其进行考核,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给予经济处罚,限期进行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监处要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定期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展的规律,制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下阶段的安全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应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保部门认定。 安监处负责工伤事故资料的组织和上报,配合政府社保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应提供的资料:工伤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出工伤时的初始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病案、出工伤当日的考勤表及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资料齐全后及时报安全监察处,安全监察处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需要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和权威医疗机构联合认定的工伤,工伤职工及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根据通知的要求准时到指定医院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的,或发生工伤单位和各人不积极配合延误诊断认定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发生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由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稳定后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等诊疗资料及其它相关 资料及时报安监处,安监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备齐其它相关资料,报劳动和社保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必须准时到安全监察处通知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与安全监察处积极配合,否则由此延误鉴定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十八条 凡由劳动和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或鉴定上工伤等级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起草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 9月 17日修改发布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交通安全运输,更好地为生产、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应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服从公司规定纪律。 还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规则。 司机应持有厂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司机不准有工种禁忌症,出现不适症状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禁止再开车。 司机不准驾驶与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开车。 第四条 车辆开动前,应检查车辆各部状态: 手闸、脚制动 器、方向盘、照明及转向灯、仪表、雨刷器、蓄电池是否正常、可靠。 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各连接螺栓、紧固螺栓是否牢固可靠,装载货物超过大箱板时,应有防护措施并捆绑牢固,司机室内不准超员。 第五条 行车时,必须关牢司机室门、车门、车箱板,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人。 行车中保持前后车距(不小于 20米),会车时兼顾前后车距和对面来车周围的行人、车辆。 第六条 公司内行使车辆一般不准超车,需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或鸣笛示警。 车速限定为:车向外 5公里/小时,车向内 3公里/小时,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门,应一视同仁。 第 七条 公司生产用叉车、拖拉机等厂内机动车辆,须由设备管理部门申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 叉车、拖拉机、货车装卸时,驾驶员不准远离车辆,必须拉紧手闸,挂上低速挡增大阻力方可下车等待。 第九条 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加完油必须将油箱盖封严,修车时,不准用汽油清洗,应用煤油或清洗剂清洗。 第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物资时,应由用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书面报告所运货物名称、性质、安全措施(如防水、防晒、防摩擦、防静电等),并派押车人员。 第十一条 危 险化学品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装卸车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中途停留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得停靠在人口稠密地区,运输途中要有有关部门许可证,所运实物与证件相符。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学习安全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参加安全知识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起草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 9月 17日修改发布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 所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警示标志。 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备良好状态,做到班班有人管,人人会使用。 第五条 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要避免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用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第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 危险区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场地和储存点要严禁烟火,消除发生火灾隐患。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 加强可燃物质的管理,对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晶种堆放;对酒精、油类、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场所 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私拉临时线,确需拉设临时线要执行《临时用电申请制度》。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 2倍;进入容器、管道内进行焊补、切割,其含氧量应大于 19%,容器、管道外应设专人监护。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时,要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起草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0年 9月 21日修改发布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 条 为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确定、申报与监测 . 安全监察处、职工医院根据国家标准,会同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监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对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监测评价结果要认真对待并进行整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条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安全监察处会同职工医院、劳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种类、岗位及人员。 职工医院负责按照国家规 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以及进入、退出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职工医院负责依据体检结果及处理意见,将体。超详细的车间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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