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 以上,地角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丝扣长度不小于 400mm,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 18槽钢制作坚固的底盘,底盘上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戗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 18mm 的标准件螺丝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底盘上,然后用戗压柱和地锚固定。 前边两颗 为迎压戗柱,戗柱角为 65- 75 度,后边两颗为压柱。 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 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 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 150MM,地锚可用直径为 20mm 的圆钢制作,长度不小于 ,用直径 的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固定牢固。 坡度小于 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 400MM。 第十五条 .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 各种小型电器等应安装在信号盘上,信号盘的规格尺寸、形式由动力科设计,交矿有关单位制作。 三、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 支护达到合格品。 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 ,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 电缆等设施不小于 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 第十七条 .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 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 2M,其规格高宽深 = 1m。 第十八条 .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 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 或 钢丝绳。 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 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 全力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 3 圈。 第十九条 .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 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 第二十条 .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前末两端卡子“ U”型螺丝应卡在付绳上,中间一个卡在主绳上,不得一顺使用。 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 第二十一条 .小绞车提升坡度不超过 12 度时,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 第二十二条 .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 2mm。 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mm、小于 2mm。 轨枕间距为 1m,偏差不超过 50mm。 变坡点处的弯道必须用弯道机弯制,不准用鱼尾板连接成硬弯。 第二十三条 .小绞车斜巷长度超过 20M,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 15M。 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 地滚固定在两边凿有凹槽的方木框内,上面钢板做成Ω型卡,用铁钉将地滚固定,安装两枕木 之间,用扒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 第二十四条 .小绞车斜巷有起伏、顶梁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二十五条 .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位置合适,至少装三档。 (一)、提升长度小于 50M 时: 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 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 上部变坡点往下 1M 处应装挡车门。 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 1M 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 (二)、提升长度大于 50M 时,根据斜坡坡度,长 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 (三)、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 5M 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 100M 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 (四)、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 10M,第二道距第一道 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 (五)、上述挡车门均应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 24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 200MM,且必须 打在实地上。 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 300MM 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 (六)、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 四、小绞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 .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 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 .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 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 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 巷运送轨道、矿工钢。 五、小绞车检查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中。 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安管处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 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 50— 300 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 50%。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矿业务职能科室。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如有同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机电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办法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和维护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原则上谁使用负责维护和管理。 各单位必须坚持使用,加强维护,按规定期限做试验,确保动作灵敏可靠,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根据我矿目前的机电设备状况,安全保护装置是指: 高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包括其它漏电保护); 胶带输送 机规定的八种保护装置(防滑、烟雾、温度、堆煤、跑偏、撕裂、超速、超温洒水)和 CST 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装置; 提升绞车的防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 闸瓦过度磨损、松绳报警(含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直径 米和 米提升绞车的紧急制动装置; 矿井地面和井下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机电设备外露转动部位的保护装置或防护栏; 电力网与动力设备短路、过负荷、欠电压、单相断线保护和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及溜子液压联轴器;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保护装置; 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断油、断水、超温保 护装置; 锅炉的安全阀、高低水位警报和超温保护装置; 各种保护装置因故损坏或不起作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停产修复,如暂时恢复确有困难时,必须制定预防事故可能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书面报请机电矿长审核后执行。 各级领导、业务主管单位和安管部门要经常的检查监督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处以 100- 300 元的罚款。 未经同意私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虽然投入运行,但动作受阻或虚设失去了安全保护作用; 安全保护装置检查时用,检查后不用,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没有按规定对安全装置定期 试验或条件改变时未及时整定(所有整定必须经过计算、审核); 没有针对性的建立安全保护装置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检修、包机、试验等制度)。 因安全保护装置运作失效,造成机电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者,根据不同性质给予严肃处理。 造成设备损坏或电机堵转(过负荷)烧坏,按修理费的 100%罚款; 造成井上、下越级跳闸扩大影响范围,罚事故单位 200- 500 元,其中包机责任者承担 30-50%; 造成人身、电器、机械事故,按事故情节由安管、生产部门追查研究处理。 对安全保护装置能正常使用做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对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理的提高有特殊贡献和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者; 配合检查人员真实反映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者; 矿机修厂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且必须做模拟试验,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动力科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情况特殊时可拿出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可暂时投入使用(必须限期解决,否则该设备停止使用)。 设备日常性检查、维护及修理 各单位自己使用的设备由各单位自己维护、保养和检修。 要严格执行月检与日检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每日早 8 点至 15 点为设备检修时间,其 内容包括:在设备安装地点更换或修理个别磨损零部件或调整部件、组合件及清洗油垢,更换润滑油等。 每月月末的停产检修日为全矿的月检修日,其内容包括: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对个别设备解体清洗鉴别,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并做载荷试车。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停产检修,月检要提前 7 天呈报检修计划,检修计划中必须有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保证检修质量,对于精细设备严禁大胆蛮干。 若发现可能损坏设备部件且自己又无法检修的设备,要立即请示动力 科和有关领导,考虑运矿机修厂进行检修。 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参照设备的检修周期,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逐台检测维修。 对设备检修前后的技术参数(数据),检修或使用单位要做好记录,做认真的分析研究,不断总结设备的维护经验,对检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领导。 如因设备长期失修严重,“小病”引起“大病”或发生设备事故,要严格追查维护单位的紧急责任。 设备大、中、小修的划分及实施 工作任务的划分 日常检修(小修)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 一般检修(中修)由矿机修厂承担。 大修根据不同要求, 由矿山机修厂或外委修理(在未明确大修规定时,全矿设备大修原则上均由矿机修厂承担)。 检修项目划分 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自检和安全大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位,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运输设备:机头、机尾与驱动轮、杆调整更换,各轴承端盖、个别轴承密封圈、垫的更换,油箱的清洗、检测,紧固件的调整、更换等,不需要大部位的解体、整形和焊接工作。 排水设备(包括乳化液泵站):更换泵体对轮、对 轮销轴、密封填料、垫及密封圈,多级泵轴间量、间隙、平衡盘及冷却系统的调整、更换。 各种阀类、仪表、吸排水管的更换检修,润滑油箱、容器的清洗、加油,各紧固件的调整更换等。 电器部分:电动机风叶、防护罩的整体更换,各类供电开关插件、继电器、线圈、触头、螺杆的检查、调整。 更换等。 一般检修(中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检修。 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 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坐标、恢复设备监督和性能。 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 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焊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功能。 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 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或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的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业务管理规定 日常检修(小修)的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确属自身无能力承担的昂贵零配件,可按“设备配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向动力科申办。 待修设备大、中、小 修的定性必须严格按照检修项目划分中的原则,由动力科牵头,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机修厂)参加共同进行入厂鉴定。 凡属于小修范围内的设备进厂修理,其修理的人工费、管理费、配件、材料费均由使用单位承担;凡鉴定时发现设备缺零部件或有意替换坏件时,检修所添加的新件的费用有使用单位承担,且加罚设备配件费的 50- 100%。 一般检修(中修)和大修理均由动力科根据设备动态和使用单位的申请编制检修计划,申报矿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作计划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一般检修(中修)和大修理的费用均由动力科管理,由机修厂根据计划编制配件计划报动力科采购。 动力科要严格检修计划的完成考核工作,按照计划,少完成一台(件),罚机修厂50- 100 元(影响生产时按承包合同通则执行)。 因检修配件而影响计划的完成时,机修厂可根据申报配件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反馈动力科。 机电设备修理、发放、回收的暂行规定 机电设备的修理 矿机修厂负责全矿设备的大、中修任务。 大修的内容包括: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的全部、整体和彻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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