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贵公路二期工程及拉脊山隧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或发出要求整改的盖章函件,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回执整改结果,报总监办签认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以便择期再次检查,若仍存在执行不力和重蹈覆辙的问题时,则由总监办或业主项目办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给予上次处罚金额 5~10 倍的处罚。 凡因监理失职或施工单位造成重大事故、质量隐患、安全事故及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和其它方面造成社会较坏影响的事件,业主不仅给予全线通报处罚外,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函告监理、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凡业主收到外界 举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管理方面和施工质量方面问题的举报函件时,业主将一查到底,若一经查实,确存在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将给予全线通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另给予被通报单位 10~50 万元的经济处罚,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人或负责人,除对责任人给予驱逐出场的处理外,另对监理单位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 10%~20%或监理服务费的 1%。 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存在违反《廉政合同》,存在腐败行为的问题,业主项目办将移交和转告驻地纪检组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凡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所报的处理结果未得到总监办认可 的,则原通知单继续执行,总监办、业主同时有权拒绝确认同期的计量支付,直至签定认可为止。 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隐患问题,业主项目办签发通知单后由施工单位拿出整改措施、驻地监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审查,此时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该项工程的施工,待事故原因查清,得到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落实执行情况由总监办审查,上报到项目办备案。 如对检查人员置之不理,甚至辱骂、殴打,则对施工单位及当事人给予批评处理外,甚至清除出场,并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10~20 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或当事人写出检 查。 第六章 工程费用管理 一、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资金管理协议执行。 二、工程计量审批程序支付程序图见 30 页。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图见 31 页。 第七章 施工安全 一、一般规程 各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各项目经理部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特殊工种 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凡一次死亡1 人以上的事故,必须报告省交通厅;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要同时报告省政府,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的具体规定。 严格将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之内。 二、路基、路面施工安全 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在高陡坡处施工严禁上、下双层作业,且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 石方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爆破,剩余的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爆破器材的领取、导火线的点火安全长度、警界线的安全距离、“哑炮”的处理必须遵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办理。 沥青路面施工操作人员事前进行体检,凡沥青过敏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沥青加热和拌制安全的重点是防火,其措施是:易爆物品要远离现场,烤漆用微火,出油通畅;散落的沥青要及时清除或用细纱覆盖,施工现场要备好灭火器和沙袋。 三、桥、涵施工安全 高桥、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施工。 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高空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包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予停止。 四、隧道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应做出详细部署和安排,出渣、进料及材料堆放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做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做好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尊章守纪,听从指挥。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 施工时,应按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对前方地质情况超前预报,采取预防措施。 五、安全事故处理 凡发生一次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按规定隐瞒不报的施工单位,待查处核实后,业主项目办将给予 5000— 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 凡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交有关部门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业主项目办将按事故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50000— 100000 元的经济处罚。 3 凡安全生产指标未控制在 局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年终的综合评比中,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八章 生态与环境保护 参建单位都要严格批准的《环评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做好该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职工学习环保知识,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湿地及水源等的污染,防止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止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小到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施工路段的取土坑、弃土堆位置必须统一规划,集中取弃,其位置及数量必需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沿河、沿溪路段施工应做到弃土(渣)对河流不淤、不堵、不影响泄洪能力。 对环境易造成污染的施工项目(沥青拌和物等),应集中拌合,其位置远离城市、村庄、湿地及水源等环境敏感点,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内施工。 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批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而引起的费用自负。 承包人因 无视合同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防洪等有关条款规定和业主对有关此类问题下发文件要求执行的,违规施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有关部门和业主要求整改和补救处理的,未按期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外,对业主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给予 5~20 万元的处罚。 第九章 廉政建设 一、参建单位都要组织职工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廉政合同的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防止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隐瞒不报现象。 二、参建单位根据交通厅纪检委关于交 (竣 )工验收 《廉政合同》资料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项目办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严格要求职工的行为,对发生的廉政建设问题认真履行责任追究程序的有关要求,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制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贯彻《廉政合同》的措施,明确自身的廉政要求、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 五、参建单位配合上级部门,按要求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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