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1-20xx年3月内容摘要:

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 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70%。 (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 60米。 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 21 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 疏散总净宽度。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 2020)第。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20)的要求, 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 6m,该外墙上符合《人防》规范间距要求的疏散门可按安全出口考虑。 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通往 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 30%且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当下沉式广场 (在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200m2 地下、半地下商店 中使用的下沉式广场除外 ),当其 不设置防风雨棚且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不设置回廊时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 30%且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其余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20)关于下沉式广场的要求。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墙,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 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 以 22 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68. 当民用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以及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 可增加 25%,规范或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 外。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可增加 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 至 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 ,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 米 ;当上述场所 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 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当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 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的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 米的疏散走道 (该疏散走道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 (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 23 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个疏散门: (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 (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 ㎡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 (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或房间; ( 4)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宾馆及其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出入口。 为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配套,且为其服务的办公用房可与其共用疏散出入口。 24 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疏散距离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 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含商住楼)应设置避难层(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的地上和超过 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 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该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对 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25 不小于 1m 的防护挑檐。 、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78.“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米的疏散走道 (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 应 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此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二)疏散楼梯。 (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 米)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或安 26 全疏散通道直通室外。 高层建筑 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通过不同空间疏散,核心筒的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 30 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超过 30 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 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直通室外。 其他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 15 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 采用防火墙、防火 门分隔 ),超过 15 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当敞开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 能的建筑;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4 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 27 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 15m 处。 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 (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650 平方米;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梯段之间应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楼梯间两个梯段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且短边不应小于。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 28 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 (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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