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讲座内容摘要: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四、 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爆破工程 ①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②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 )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③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④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 其它 ①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 工程。 ⑤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几点说明: ①《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②《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注:须设置一份审核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盖施 工单位上级相关公章),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③ 须由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先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将论证意见附在修改完善专项方案首页同时报审)。 ④ 《安全管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 8 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注:监理单位依据专项方案实施监理工作)。 22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①审核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总包、分包单位“三类人员”证书。 ②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殊专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单位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③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④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民工夜校活动,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⑤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台防汛、高空坠落、防火等高危作业的应急预案,且不定期的组织演练。 ⑥督促和参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和检查工作。 ⑦复核施工单位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注:重点是起重机械)。 224 监理人员发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监理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类似情况有: ①施工出现安全异常,监理提出后施工方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虽采 取措施但不符合要求,存在隐情的。 ②已发生 事故 却未有效处理,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③施工安全措施未经自检,擅自实施,劝阻无效的。 ④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经审查,擅自进场作业,劝阻无效的。 第三部分 监理巡视监控的安全工作要点 31 基坑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①基坑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进行。 ②深度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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