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接配合的 事项; (八 )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九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十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一 )有关事故案例; (十二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 六 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针对通过以上三 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 新入 职职工 ,制定现场操作考 评表,由所在部门 组织对其进行现场 操作安全评审。 评审合格并经所在部门 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 七 条 三 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未通过 三 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 职 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工作。 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 9 第十 八 条 公司负责人、部门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 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公司 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 ,组织的再培训。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 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 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 二 条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每 2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 3 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公司 10 被注销。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 三 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企业内机 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 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 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 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 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 四 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 五 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2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 1 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 复 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七章 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 六 条 调整工作 岗位或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部门 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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