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 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 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 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或者所提 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 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 闭服务器的; (八 )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 )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 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 1994年 12月 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 12月 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扩散 ,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 (包括硬件、软件,下同 )研究、生 产、销售、维修、出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预防和控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 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其职责权限,负责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五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 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 :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六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清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配备或者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人员。 (二 )配置经公安机关 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 )新购置的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作好系统备份;使用前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措施,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正式运行或者联网运行。 (四 )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七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配备计算机安全检查员,建立计算机病毒检测制度。 在出厂、销售、出租前和维修后,由计算机安全检查员进行病毒检测,并 粘巾检测合格标志。 计算机安全检查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 使用计处计算的单位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行、磁媒体数量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研究工作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不得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一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的。 (二 )发生计算机病毒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的。 (三 )对无法清除的计算机病毒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 )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检测、清除、防护工具的。 (五 )故意制造、传播、复制计算机病毒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控机房及设备间管理维护规章制度 建立所有社备的专项档案,设立明细的设备入库、出库记录。 建立每个机房的社备档案,设立明细的机房设备清单。 对机房、设备间的设备维护、维修做详细的维护、维修记录。 对机房、设备间的设备更新、增减做详细的记录。 每周对校内的机房、设备间巡视至少两编,并做详细的记录。 每月对机房、设备间做一次保洁工作。 每次离开机房、设备间时认真检查设备、空调的工作状态,关好门窗。 所有人员认真保管机房、 设备间、机柜钥匙,不得随意外借。 所有机房、设备间、机柜钥匙留室主任处一套备份。 认真记录每次设备故障现象及维修记录。 服务器管理维护规章制度 每个工作日开始时检查所有服务器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如遇故障及时排除并向相关室主任汇报。 详细做好服务器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的工作记录。 详细记录每一项服务器的配置更改信息。 每次更新前和每个周末做一次服务器的备份。 不得带电插拔服务器设备插件。 每次服务器设备配置的改动需得到相关室主任的批准,如遇重大改动需得到中心 主任的批准。 所有会影响到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配置改动及设备更换,需提前以张贴通知或主页活动窗口的形式通知用户。 对于主页服务器 ,要求服务器管理人员做到: ( 1)、 每次主页服务器改版必须得到中心主任的同意和认可。 ( 2)、 每次主页内容的改动需得到相关室主任的批准,如遇重大改动需得到中心主任的批准。 ( 3)、 每次主页服务器配置的改动需得到相关室主任的批准,如遇重大改动需得到中心主任的批准。 服务器的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校园网的各种服务器(包括网络运行、信息应用、课件服务及安 全保障)都是构成整个校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进行规范的维护与管理。 1. 每个服务器都要设专人负责,重要的服务器要设第二负责人。 2. 每个服务器负责人从接手服务器开始,要做好技术方面的交接工作,有不清楚的地方要尽快搞清楚,服务器的文档要妥善保管。 3. 每个服务器的电源、网线、鼠标键盘等必须规范连接,服务器的周边环境必须整洁卫生,温度适宜。 4. 每个服务器负责人要为所负责的服务器建立技术档案,所有硬件扩充、软件升级都要做详细记录,日常工作中所做的设置改动、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打补丁、杀毒、数据备份等也要做记录。 5. 每个服务器负责人要经常观察所负责的服务器的运行状况及负荷状况,判断是否需要做硬件扩充、软件升级或其他调整,并向中心领导提交相应的报告。 6. 各个服务器负责人之间要经常进行交流,通报情况,发生疑难问题要互相帮助解决问题。 7. 每个服务器负责人要妥善设置管理员口令,禁止使用弱口令,并将口令告诉第二负责人或部门领导。 以便当第一负责人不在时,第二负责人能担当工作。 8. 每个服务器负责人要制订出一个应急予案(比如停电、需要手动启动服务),以应付各种突发情况。 DNS的管理制度 (校园网域名管理办法 ) 1. 校内单位可以根据业务 的需求申请 *. 的域名; 2. 申请单位在校园网(学校主页 – 网络建设)内下载 “ 校园网域名申请表 ”,填写、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网络与计算中心 网络运行室; 3. 经中心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技术人员在域名解析服务器中添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 IP 地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内需接入校园网的电脑用户。 第三条 校园网 IP 地址的 管理和分配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内实行动态 IP 方式,上网的电脑均分配真实的、唯一的IP 地址。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禁止私自启动动态分配 IP 地址( DHCP)服务;禁止私设固定 IP 地址;禁止盗用他人 IP 地址。 违者网络与计算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服务,收回其 IP 地址,并将按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处理。 第六条 我校 IP 地址为无偿使用,获得合法 IP 地址的电脑即可自由访问校内资源。 但用户如因违反校园网各项管理规定,网络与计算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服务,并给予警告和同报。 情节严重的 或经多次警告无效的,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条 学校内二级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服务器的,可以为服务器 申请固定IP 地址 ,以便本单位方便管理维护。 但需自行负责该服务器的安全及维护,并与网络中心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申请固定 IP地址的电脑需由单位管理员携带有效证件到网络与计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员应按照《固定 IP 地址申请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真实、详细的资料,尤其必须提供网卡的物理地址( MAC 地址),以便实现 IP地址与网卡的绑定,不提供物理地址的电脑不予分配 IP 地址,填写后必须经本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如有变更,应及时到网络与计算中心备案。 用户如需使用固定 IP 地址应及时通知网络与计算中心回收。 第八条 IP 地址是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过多的 IP 资源或设置网关 IP。 第九条 其他团体、个人原则上不能申请固定 IP 地址,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校领导同意,并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考查其各方面维护能力后才能批准。 第十条 如果本办法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固定 IP 地址申请表 使用单位: (单位章 ) 联系人: 办公电话: EMAIL: 建筑物: 计算机放置房间号: 计算机用途 操作系统: 应用软件: 是否装有 IIS 是: 否: 提供的服务: WWW 是 否 FTP 是 否 MAIL 是 否 其他: 网卡 MAC 地址 备注: 服务器、网络设备口令密码管理规章制度 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必须设置相对安全的口令密码。 重要服务器、网络 设备口令密码定期更新。 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口令密码留室主任、中心主任处存档备案。 每个服务器、网络设备指派一个口令密码直接管理员。 只有口令密码直接管理员有将口令密码告知他人的权利,其他口令密码知情人不得将口令密码告知他人。 严格限制服务器、网络设备口令密码的知情人员范围。 口令密码直接管理员记录每个口令密码知情人员并记录告知口令的时间。对外经贸大学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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