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文本内容摘要:

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绿化造林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共 6 项) ( 1)毁坏新造林苗木的 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苗木,处损失 24 价值 1— 3 倍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 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2)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 追回补助费,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更新造林费 1— 3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 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5 ( 3)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封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处罚种类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仍达不到标准,收回补助费,处补助费 1— 3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 四 款 :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 达 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 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4)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 处罚种类: 限期根除,处直接经济损失 1— 3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的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5)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 处罚种类: 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处骗取经费 1— 3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 六 款 :虚报造林 26 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6)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处罚种类:处非法经营额 2— 5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退耕还林条例》第 60 条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林地管理规章的行政处罚(共 6 项) ( 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林地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 1000— 10000 万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 10— 20 元 /平方米罚款。 27 执法依 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 以每 平 方米 10元以上 20元以下罚款。 ( 3)因毁林开垦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 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 1000— 10000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 款: 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伪造、涂改、擅自毁坏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 处罚种类: 处 5000— 1000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 条 : 伪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 5000 元至10000元罚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 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 5)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 处罚种类: 限期恢复,赔偿损失,处 50— 100 元 /桩标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擅自移动或者 破 坏界桩 、界标的 ,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 50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 6)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行 政处罚(共 7 项)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擅自进入林区;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 29 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 警告,处 10— 50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 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四 ) 有 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 的指挥 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 六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和新造林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使用火把照明、吸烟;其他非生产用火 处罚种类: 警告,处 10— 50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30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 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1)烤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2)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3)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 4)使用 火 把照明、吸烟;(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第十六条各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至 50 元的罚款。 ( 3)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 ( 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指定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或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未落实防火措施和无专人负责的;未经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发给用火许可证,进行炼山造林,烧牧场或经批准野外用火,未落实消防措施、未按批准的时间、范围、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的;未经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31 勘察施工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个人处 10— 50 元罚款,单位处 500— 2020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 10天报 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十八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 10 至 50 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00 元至 2020 元的罚款。 (5)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 处罚种类: 警告,个 人处 10— 50 元罚款,单位处 1000— 3000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 32 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 10 元至 50 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6)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的 处罚种类: 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处 100— 100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 7)有下列行为之一,过失引起森林火 灾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烧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使用火把照明、吸烟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指定机关批准,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或经批准进行生产生用火,未落实防火措施和专人负责,未经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进行炼山造林、烧牧场或经批准野外用火,未落实消防措施, 未按批准的时间、范围,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的和未经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在林区进 33 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野外用火的;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并在限期内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处罚种类: 限期更新造林 ,赔偿损失 , 处 50— 50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 三十九 条第 四 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 罚款。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行政处罚(共 4 项)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处罚种类: 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 100— 202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 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种类: 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 100— 202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34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 ,造成森林兵虫害蔓延成灾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处罚种类: 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处 50— 2020 元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 五十 至至 二千 元的罚款。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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