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捷折扣机票连锁超市店面管理标准规范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 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 票价 第十二条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 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五章 购票 第十四条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 本客票。 第十五条 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 80%购票。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七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 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 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 退票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 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 “乘机联 ”和 “旅客联 ”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4 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2%的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离 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 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 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 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 30 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72 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72 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 12 点前要求退票、 收取客票价 30%的退票费。 (三 )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 12 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50%的退票费。 (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乘机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 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 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 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 不收误机费。 (三)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 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 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 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 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 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 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 10 公 斤,体积每件不超过 20(40(55 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 5 公斤为限。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 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 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 不属于行李的物 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 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 %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 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5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 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 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四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 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 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 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外交信使 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 外交信袋占用每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 75 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 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 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一)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二)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 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 ,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 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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