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分公司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 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专项检查是指利用机组检修机会进行水下部分检查或大坝某一建筑物、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 水电站运行单位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机组过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蜗壳、钢里衬、闸门门槽、引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等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大坝主管单位、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大坝评级及评价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每年应定期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对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和水情自动化系统进行评价工作,以进一步掌握和了解水工建筑物和大坝系统、水情系统的运行状况。 第三十六条 水 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水电站运行单位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将评级报告于每年 11 月上报分公司备案。 在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经评级为二、三类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 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对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检测、测试,包括对测点装置、模块、设备完好、数据通讯、数据采集、数据缺失、系统软件应用、系统管理等,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完成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的综合评价,并于 11 月完成系统评价报告编写,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对水情自动化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年度检测、测试,包括对雨量站、水位站、中继站、设备完好、数据采集、数据畅通 、系统软件应用、系统管理等,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完成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的综合评价,并于 11 月完成系统评价报告编写,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 大坝安全注册 第三十九条 大坝安全资料、档案应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 水电站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 第四十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竣工安全鉴定后一年内,或水电站大坝首次定期检查完成后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必须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及评价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各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的水电站大坝,大坝运行单位在大坝安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的前三个月,需重新申请水电站大 坝安全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的要求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大坝中心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大坝管理实绩考核的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大坝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健全情况; (五)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大坝管理实绩考核的注册评分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绩考 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 考核评分为病坝的,不能注册,要求对病坝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现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结合水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情况,编制上年度的《大坝安全注册复查报告》,并每年 1 月 31日前上报主管单位复核后报大坝中心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六条 经鉴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方案、措施,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 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第七章 大坝的维护、加固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护,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 第四十八条 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进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造时,水电站应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计划。 主管单位对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保证,对已确认的险坝、病坝项目,运行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实施准备工作,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于在检查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水电站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 以整改,尽快对大坝进行消缺、加固处理。 第五十条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站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的除险加固措施。 第五十一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大坝运行单位按照分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 第五十二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的施工,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大坝运行单位根据分公司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五十三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水电站进行扩建或者 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过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由分公司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 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的 更新改造设计应在完成原有仪器设备检验和鉴定后进行;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消缺、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经分公司批准后,必须专项使用。 第八章 大坝安全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和大坝主管单位应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结合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要求,建立本单位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或大坝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以实现大坝运 行安全信息化管理。 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并逐步实施大坝运行安全监测信息自动化采集、管理和报送。 第五十七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的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 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 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测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以便上级部门远程采集到有关数据和信 息。 第五十八条 水电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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