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丰钢铁公司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另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厂区内未事先申报,不允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发现违规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 20xx 元 , 考核该单位领导 1000 元。 在厂区内无故燃烧废料、杂物、垃圾等,一次考核责任者 100元 ,考核该单位领导 50 元。 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污染源,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新增污染源的,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有增加污染源未申报的单位,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 500 元,考核该单位中层领导 200元。 清扫 设备时高空抛灰,不文明作业,污染环境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 100 元 ;造成严重污染的加倍考核 200500 元。 由于 管理不善,操作失当,造成有害、有毒等重度污染物质跑冒、泄漏、溢流或未经申报批准,偷排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 1000 元,考核该单位领导 200 元;造成严重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 5000 元,扣该单位领导 1000 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 10000 元,扣该单位领导 3000 元,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参考《企业环境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考核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此管理文件,具体细化本单位相关环保内容的考核, 并落实本部门环保事故管理者,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室一份,进行督办,以便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每月将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情况纳入 环保综合统计中汇报,以便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此项工作将纳入日常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 制度 自发布之日起 执。天津天丰钢铁公司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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