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法律知识习题集-附答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26 补偿费等费用。 5问:《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和征用有何不同。 答:征收和征用有明显区别:( 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征 收的结果是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2)两者的补偿方式不同。 因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毁损灭失,国家应当向被征用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物毁损灭失了,国家应当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不存在财产的返还,但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3)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4)两者行为对象不同。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 产。 5问: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什么是市场评估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 重置价。 它们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三者有什么关 27 系。 答: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 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5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通过自愿协商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5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 28 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问:国家、省和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土地 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29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 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 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 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 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5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哪些计划指标。 各项计划指标如何确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30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5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 31 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三)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四)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 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五)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 32 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六)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 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60、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3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里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6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根据省级人 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问:简述土地统计制度。 答:《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3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6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6问: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规程,由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5 6问:简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办理程序。 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 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6问:简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 36 答: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7 6问:简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办理规定。国土资源法法律知识习题集-附答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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