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国际合作公司中国雇员劳务派遣协议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回。 第三 十 三 条 本协议 第 十八 条 至 第 二十 条的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 中国雇员 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 但应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且送甲方备案。 第三十四 条 乙方可依法与 中国雇员 就专项培训、保密等事宜订立协议。 第 三十五 条 乙方应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与 中国雇员 就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第 三十六 条 乙方搬迁办公地址时须提前 40 天 书面 通知甲方,以便双方业务联系。 第 三十七 条 向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雇员 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及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 要求 的其它强制性险种。 第 三十八 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 三十九 条 本协议 所涉及的 中国雇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地、月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方式、 派遣 时间、 派遣 期限,以及乙方 需向甲方支付 的 派遣 费 、付费方式等在本协议 附件一中约定。 第 四十 条 乙方须于 每 月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 当 月 派遣 费 ,以上费用每逾期 1 天 按 1‰ 加付滞付金。 第 四十一 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 派遣 费中涉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随着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 四十二 条 中国雇员 工资的支付方式,可选择甲方支付或乙方直接支付的方式之一。 由甲方支付的,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 派遣 费 后,应于次月 6 日前按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上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及依法代扣代缴 中国雇员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月的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及依法代扣代缴 中国雇员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十三 条 中国雇员 加班、加点费用 按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 计算。 第 四十四 条 乙方依 照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约定退回 中国雇员 , 或 中国雇员 依本协议第四十 六 条 、第四十七 条 辞职的, 乙方 须按以下 标准、时间和方 式 支付该中国雇员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 按照 中国雇员 在乙方 连续 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的标准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国雇员 月工资 高 于 用工单位 所在地人民政府 公布 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 按照 中国雇员 在乙方 连续 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相当于 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的数 额支付 ,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月工资 系 指 中国雇员 被退回 甲方前或 中国雇员 依本协议 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七 条辞职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国雇员 在乙方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 以上 约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 乙方 退回 中国雇员 或 中国雇员 依 本协议 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七 条辞职 之日起 的 5 个工作日内, 由乙方 先将 经济补偿 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支付 给 中国雇员 ,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由甲方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四十五 条 本协议 约定 由甲方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乙方 未按时足额支付 甲方 派遣 费 ,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 ,给 甲方及 中国雇员 造成损害的, 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按时 足额 支付甲方 派遣 费 , 甲方 未按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 给乙方及 中国雇员 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乙方 未按时足额支付 甲方 派遣费,造成甲方无法 为 中国雇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 , 给甲方及 中国雇员 造成损害的, 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合同约定 由乙方直接支付中国雇员 工资,乙方 未按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 给甲 方及 中国雇员 造成损害的, 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四十六 条 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雇员 可以提出辞职, 但 乙方 须支付 中国雇员 的 经济补偿 , 按照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及本协议应向 中国雇员 加付赔偿金的,乙方 应 于 向甲方 支付 中国雇员 的 经济补偿时一次性支付 给甲方 : (一)未按照本协议 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 派遣 费 ,致使甲 方无法及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的;由乙方直接支付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 中国雇员 工资的; 乙方未依法或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其它待遇的; (三)未按照约定支付 派遣 费 ,致使甲方无法为 中国雇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乙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中国雇员 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中国雇员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协议的。 第 四十七 条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中国雇员 工作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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