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停送电、启停设备操作等联系到位,做到指挥信号清楚、准确。 (四)对试车过程中的问题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加以解决,确保大修质量。 第 60 条 大修结束时的“一清理一完善”原则: (一)及时清理检修过程中的废料、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二)及时完善大修过程中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 61 条 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采购前应要求供货单位(生产厂家)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标签》,即“一书一签”。 第 62 条 危化品的装卸运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让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 (二)装卸危化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磨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按标志要求堆放,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化品不得装卸。 (三)运送危化品时,应指派专人押运,并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晒、隔离、防粉尘飞扬等措施。 第 63 条 危化品的储存仓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管员应熟知危化品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网。 (二)危化品与“一书一签”,同时验收保管。 (三)仓管员应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四)仓管员不得在危化品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五)危化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六)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保管,并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七)严格遵守入库验 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资料,不合格品严禁入库。 (八)危化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九)易燃、易爆或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十)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化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剧毒品应设双人收发隔离保管。 (十一)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应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 64 条 危化品的领取和使用基本要求: (一)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订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 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副总批准后领取。 (二)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应及时退回库房。 (三)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隔离等安全设施。 (四)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五)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领储存、领用、使用过程必须建立相关的台账,如实的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如名称,使用单位、用途、经办人等信息。 第 65 条 危化品的报废处理要求: (一)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 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二)剧毒物品报废处理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方案。 第十节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 第 66 条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一)保卫部门负责外来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内部押运产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营销部门负责所属业务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在公司内部工作的铲车、汽车、叉车等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 67 条 铲车、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所有在公司内部行驶的机动车辆按道路标 识的限速要求行驶,严禁在厂区内高速行驶。 (二)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及资质,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三)国家明令或认定为报废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参与公司的运输。 (四)司机应爱护车辆,保护车辆清洁卫生,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正常运行。 (五)铲车(叉车)在料场、煤场、车间、车站作业时应服从调度指挥,确保作业场所活动人员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六)所有运输液体货物(油、硫酸、水等)的车辆装卸后,装卸人员应检查车辆 阀门等易跑、冒、滴、漏的位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 (七)运输矿粉、煤、焦碳、高铅渣、废渣等固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得超载,并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 (八)对运输汽油、柴油、硝酸等危险品的外来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经保卫部门检查方可进入厂区,并按易燃、易爆危险品、油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贵重物品的运输应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 第 68 条 自行车及其它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一)公司所有人员有义务接受交通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所有行人自觉遵 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道路上嬉笑打闹。 (三)骑自行车不得在厂区带人行走。 第 69 条 厂区道路管理 (一)厂区道路应确保畅通,严禁乱堆乱放杂物,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区域内道路的管理。 (二)因扩建、技改等工作,确需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时,由主管部门写出申请,经主 管副总批准后才能临时堆放,工程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三)易燃易爆防火区的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四)公司在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或转弯处设置减速带或其他警告标志,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节 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 70 条 外 包单位是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及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对其的管理责任与要求: (一)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施工需要机械工器具、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二)外包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 (三)外包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将追究承包单位的 管理责任。 第 71 条 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应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接受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 72 条 安全施工管理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方案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二)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 73 条 安全考核 (一)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 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将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五)安全主管部门、 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 第 74 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危险源辩识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针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授的设备、设施、条 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第 75 条 职责分工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 (二)安全主管副总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应急现场的指挥和调度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现场进行统一的指挥和调度。 (三)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组织救护工作。 和应急演练后,对应急预案演练和措施进行评估,并完善应急计划和措施。 (四)公司办公室职责。 、医疗等单位联系。 (五)其他各部门负责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应急工作。 第 76 条 应急准备 (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安全主管副总任副组长,生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各分厂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分厂成立应急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安全员各车间兼职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组员。 (三)安全主管部门及分厂根据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 素识别评价的结果及 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潜在的事故风险和危险源,如火灾、爆炸、毒品及危险品泄漏等,并进行登记造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应包救援预案括应急内容、小组成员及职责、责任部门、联系电话、应急设施、事故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抢救原则、逃生路线图、救护人员工作步骤、演练及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等内容。 (五)安全主管部门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主管副总、董事长审批;分厂具体制订的应急计划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安全主管副总审批。 (六)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中需要的器材由设备主管部门制订配置计划,报安全主管副 总、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七)公司成立以保卫部成员和各分厂专(兼)职安全员组成的应急突击队。 (八)安全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公司级的应急演习,验证所制订的应急计划和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应急情况,写出《应急演习报告》。 (九)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通讯联络表(包括市消防队、市环保局、医院等单位及公司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并与市消防部门、市环保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保持联络,以获取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 (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公司应急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厂 区平面图、消防设施分布图、紧急疏散线路等,以备应急使用。 第 77 条 应急响应 (一)紧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发现人员应迅速将情况报应急小组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副总、总经办、董事长,并成立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专家行进分析,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由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急突击队员和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验。 (三)紧急事故的抢救措施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 (四)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出 决定,若采取的措施超过应急领导小组的权限时,应及时报董事长批准。 (五)特殊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做出决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 (六)若紧急事故得不到控制,经指挥部授权,在场人员可及时报警,报警时必须讲明事故地点、大致情况、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到路口接警。 (七)有人员受伤时,本单位负责组织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护。 (八)其它管理人员参与协助现场的指挥、救护、通讯、车辆的使用和调度等工作。 第 78 条 事故发生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 第 79 条 事故发生后或应急演练结束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 第十三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 80 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作业深度大于 米的各种动土作业。 第 81 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第 82 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 83 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公司设备 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技术、工艺、电力设备、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动土许可证》经公司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 84 条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第 85 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处理。 第 86 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 ,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第 87 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第 88 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第 89 条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第 90 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第 91 条 《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 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 92 条 在雨期。华信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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