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经典培训教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 , 对本通知第一条第 ( 一 ) 和第( 二 ) 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 ( 二 )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三 )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 , 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 , 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四节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国发 [2020]16号 20200519 •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发 〔 1997〕 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 (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 ),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况; 、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 〔 2000〕 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工字 〔 1996〕41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 〔 1996〕 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以上(含 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 “ 加计扣除 ”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技术项目开发计划 (立项书 )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 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工字 〔 1996〕41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 〔 1996〕 152号)的规定。 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 94) 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 “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 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00〕 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 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 《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 (信部产联 〔 2000〕 968号)、 《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信部联产 〔 2002〕86号)、 《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 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 [2020]92号 •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等工作。 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二 、 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 ,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 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 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 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94)财法字第 3号 〕 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预缴期限应一致。 、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 〔 2000〕 84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税发 〔 2001〕 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 〔 2001〕 89号) • 一、自 2001年 1月 1日起,制药、食品 (包括保健品、饮料 )、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经典培训教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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