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龙-技安部-6-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1、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环境保护管理 .附则 .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技术工程部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使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符 2、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烟尘、粉尘、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热污染、恶臭气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 凡产生噪声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 第十一条 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大灶、机动车辆和船舶等排放烟尘、废气的设施机具,均应安装有效的治理装置,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超过市规定标准的,还应配备脱硫装置。 第十二条 禁止向河流、水库、渠道、水井等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 严禁向饮用水源排放任何废弃物。 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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