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1、1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油田分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特制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 2003 年 12 月 24 日油田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责任 细则 通知抄送:油田分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 2003 年 12 月 30 日印股份有限公司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2、文件塔油发2003228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2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留用察看六种形式,视 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员工。 为油田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造成责任事故,应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章 追究范围第五条 因未严格 3、履行 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下述行为,属于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 岗位相关人员对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 3(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改、扩建 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 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 (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 (六) 4、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 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物资的。 (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十二)单位副职分管业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四)其他业务人员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三章 追究程序4第六条 一般事故根据严重程度由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进行追究;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提出追究意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后执行;特大事故由股份公司负责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油田公司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1. 一次重伤 12 人、2. 一次轻伤 310 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30 万元、4. 一次漏油 310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310 吨;其它一般事故由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追究。 第八条 一般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 6、查。 属于油田公司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 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文处理;罚款由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属于油田公司各单位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审批,由各单位发文处理,罚款由本单位人事劳资科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 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后,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上报股份公司监察部门。 第四章 追究细则第十条 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一般事故,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如下追究:(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7、.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下、2. 一次漏油 (含)以上 1 吨以下、3.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1 吨以下,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处以 2000 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5责任者处以 1000 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 500 元罚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轻伤 12 人、2.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10 万元以下、3. 一次漏油 1 吨以上(含 1 吨)3 吨以下、4. 一次泄漏危险 化学品 1 吨以上(含 1 吨)3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处以 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 8、任者处以 2000 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 1 人、2. 一次轻伤 36 人、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4. 一次漏油 3 吨以上(含 3 吨)7 吨以下、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3 吨以上(含 3 吨)7 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 2000 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 1000 罚款。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 2 人、2. 一次轻 9、伤 710 人、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2030 万元、4. 一次漏油 710 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710 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 2000 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 2000罚款。 第十一条 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油田公司将按如下条款提出追究意见:(一)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 5000 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 3000 10、 元罚款;6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 3000 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死亡 1 人、2. 一次重伤 35 人、 3. 一次轻伤 1120 人、4. 一次直接 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5. 一次漏油 10 吨以上 30 吨以下(含30 吨)、6. 一次泄漏危 险化学品 10 吨以上 30 吨以下(含 30 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 8000 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11、记过处分,同时处以 8000 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死亡 2 人、2. 一次重伤 610 人、 3. 一次轻伤 20 人以上、4. 一次直接 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5. 一次漏油 30 吨以上 50 吨以下(含 50 吨)、6.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30 吨以上 50 吨以下(含 50 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处以 50008000 元罚款。 12、第十二条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追究的同时,吊销其安全资质证,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按留用察看提出追究意见,同时吊销其安全资质证,三年内不允许从事原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过处分;7属于重大事故的将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属于特大事故的,由油田公司报上级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进行追究的同时,对事故单位仍按照当年安全生 13、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同时,油田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和挂黄、黑牌等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报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油田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 30 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责任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责任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规定所称重要责任,是指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8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塔里木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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