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集团-审计制度内容摘要:

1、1雅 戈 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管 理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对 雅 戈 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 及 所 属 单 位 ( 以下 简 称 单 位 )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 确 保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 合 规 核 算 , 保 证 集 团及 各 单 位 资 产 安 全 、 完 整 , 完 善 并 实 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制 度 , 规 范 集 团 内 部 审 计工 作 , 使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服 从 、 服 务 于 集 团 总 任 务 、 总 目 标 ,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2、 、 制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条 例。 3、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内 部 审 计 基 本 准 则。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二 、 机 构 领 导集 团 审 计 部 负 责 对 集 团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审 计 部 在 集 团 总 裁 领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对 集 团 总 裁 负 责 并 汇 报 工 作。 审 计 部 受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业 务 指导。 三 、 审 计 职 能1、 对 各 单 位 执 行 国 家 及 集 团 3、 财 经 法 规 、 政 策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2、 对 各 单 位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收 支 、 财 务 报 表 、 经 营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 完整 性 、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计 ;3、 根 据 总 裁 指 令 对 各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 出 售 、 拍 卖 、 转 让 等 资 产 变 更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计 ;4、 对 各 单 位 经 济 事 项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和 审 计 评 价 ;5、 根 据 总 裁 的 指 令 对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4、 人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四 、 工 作 权 限1、 在 集 团 领 导 和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指 导 下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职 能 ;2、 参 与 或 了 解 集 团 及 各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制 度 、 规 定 的 制 定 ;3、 有 权 查 阅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务 决 算 、 账 册 、 凭 证 、 合 同 、 协 议 、 计 划 及 有 关文 件 、 记 录 等 经 济 、 财 务 资 料。 4、 有 权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对 相 关 情 况 做 出 合 理 的 解释 ;5、 对 被 5、审 计 单 位 解 释 不 清 的 问 题 经 集 团 领 导 批 准 , 有 权 向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调查 , 并 索 取 证 明 材 料 及 有 关 资 料 ;6、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的 行 为 经 集 团 领 导 批 准 , 有 权 作 出 立 即2制 止 决 定 , 下 达 纠 正 、 处 理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行 为 的 决 定 , 并 提 出 改 进 管 理 、 提 高效 益 的 建 议 , 由 此 而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 应 向 集 团 领 导 提 出 追 究 被 审 计单 位 负 责 人 及 直 接 责 任 6、 人 责 任 的 建 议 ;7、 对 阻 挠 、 妨 碍 审 计 工 作 以 及 拒 绝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经 集 团 领 导 批 准 , 可 以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并 提 出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的 建 议。 五 、 审 计 目 标 通 过 审 查 和 评 价 财 务 收 支 、 经 营 活 动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适 当 性 、 合 法 性 和 有 效性 来 促 进 公 司 总 目 标 的 实 现 ,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效 率 及效 果。 六 、 审 计 程 序 包 括 制 定 审 计 项 目 计 划 7、、 审 计 准 备 、 审 计 实 施 和 审 计 终 结 四 个 阶 段。 1、 根 据 总 裁 的 指 令 审 计 部 应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审 计 工 作 目 标 、 任务 、 重 点 内 容 、 保 证 措 施 等 进 行 事 前 安 排 , 并 作 出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审计 项 目 计 划。 2、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计 划 确 定 的 审 计 事 项 , 组 成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计 三 日 前 ,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审 计 部 对 统 一 组 织 的 审 计 项 目应 当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8、, 每 个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前 应 当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 包 括 账 套的 拷 贝 ) , 编 制 具 体 的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3、 审 计 人 员 通 过 审 查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 报 表 , 查 阅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件 、 资 料 , 盘 存 现 金 、 实 物 、 有 价 证 券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审 计 , 并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4、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 应 当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报 送 总 裁 前 , 应 当 9、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征 求 意 见 稿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将 其 书 面 意 见 送 交 审 计 组 , 审 计 组 对 照 被审 单 位 提 出 的 书 面 意 见 ,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 进 行 讨 论 修 改 后 出 具 审 计 报 告(正 稿 )。 审 计 报 告 应 对 审 计 事 项 作 出 评 价 , 提 出 审 计 意 见 ; 对 违 反 财 务 收 支的 行 为 , 经 总 裁 批 准 需 作 出 审 计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处 理 、 处 罚 意 见。 七 、 10、 审 计 报 告审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当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依 据 , 做 到 客 观 、 公 正 、完 整 、 清 晰 、 及 时 和 具 有 建 设 性 , 并 体 现 重 要 性 原 则。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2、 审 计 人 员 应 谨 慎 地 作 出 专 业 判 断。 3、 说 明 审 计 目 的 、 审 计 范 围 、 审 计 依 据。 4、 简 述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5、 说 明 审 计 项 目 情 况。 6、 做 出 审 计 结 论 , 提 出 审 计 建 议。 八 11、、 审 计 人 员1、 审 计 人 员 要 遵 守 “掌 握 政 策 、 依 法 审 计 、 坚 持 原 则 、 客 观 公 正 、 维3护 国 家 和 集 团 利 益 ”的 指 导 思 想 , 合 理 的 审 定。 2、 审 计 人 员 要 对 审 计 的 内 容 负 责 ,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规 定 , 审 计 时 要 做 到 依据 充 分 , 计 算 准 确。 3、 经 常 深 入 所 属 各 公 司 , 掌 握 第 一 手 资 料 , 保 证 审 计 质 量。 4、 审 计 人 员 要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审 计 专 业 、 财 务 专 业 和 经 营 管 12、 理等 方 面 的 知 识。 5、 廉 洁 奉 公 、 忠 于 职 守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审 计 制 度。 九 、 审 计 责 任1、 集 团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必 须 围 绕 集 团 中 心 任 务 开 展 工 作 ;2、 依 法 审 计 , 以 财 经 法 规 为 准 绳 、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依 照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规定 、 制 度 结 合 集 团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3、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 实 事 求 是 原 则。 十 、 附 则1、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制 度 由 集 团 审 计 13、 部 负 责 解 释。 企 业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办 法4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 维 护 集 团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各 单 位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确 保 集 团 及 各 单 位 资 产保 值 增 值。 根 据 国 家 审 计 署 颁 发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精 神 ,依 照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集 团 的 具 体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14、 办 法。 第 二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以 集 团 的 总 目 标 、 总 任 务 为 前 提 , 以 集 团 审 批 后 制 定 的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为 依 据。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的 独 立 核 算 部 门 均 属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范 围 ( 包 括 各 单 位 所 属 的 控股 公 司 , 境 内 外 机 构 )。 第 四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内 容 ,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及 其 反 映 的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权 益 、 收 入 、 成 本 和 费 用 、 利 润 , 以 及 与 被 审 计 财 务 事 项 有 关 的 15、 经 济 活 动。 第 二 章 资 产 审 计第 五 条 流 动 资 产 审 计1 货 币 资 金 审 计( 1) 库 存 现 金 审 计 审 查 库 存 现 金 的 实 存 数 与 账 面 数 是 否 相 符 , 有 无 溢 缺 ; 出 纳 人 员 有 无 挪用 ; 有 无 白 条 抵 库 ; 与 财 务 报 表 、 总 账 、 明 细 账 是 否 相 符 ; 库 存 现 金 的 存 放 数额 是 否 符 合 日 常 开 支 标 准 ( 35 天 )。 审 查 收 入 的 现 金 是 否 及 时 入 账 , 有 无 截 留 、 挪 用 、 私 设 小 金 库 或 贪 污 等情 况。 审 16、查 支 付 的 现 金 是 否 真 实 , 有 无 假 收 据 、 假 发 票 或 用 发 票 的 副 联 报 销 、贪 污 等 情 况。 审 查 记 账 凭 证 与 原 始 凭 证 的 数 据 是 否 一 致 , 有 无 瞒 收 、 虚 报 等 情 况 ; 现金 的 账 务 处 理 及 会 计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 合 规。 审 查 现 金 的 收 付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银 行 存 款 审 计 审 查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 账 面 余 额 与 总 账 是 否 相 符 ; 是 否 按 月 编 银 行 存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未 达 账 项 是 否 及 时 核 对。 审 查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 银 行 对 账 单 的 收 支 有 无 异 常 现 象 , 有 无 虚 收 、虚 付 或 收 付 均 不 入 账 的 情 况。 审 查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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