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内容摘要: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周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 178 号(佳蓬楼 7 楼)电话:0312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 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被申诉人: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诉事项: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元;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此致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焦 ,1970 年 6 月 20 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 5号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 刘 院长。 仲裁请求: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 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 2003 年 4 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 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 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 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 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焦 00 七年七月十九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 年 9 月 17 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 2 月 27 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 年 5 月 1 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 年 9 月 13 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 年 8 月 25 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 年 2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被申请人:法人代表:职务:邮编:315112仲裁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128000 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2800 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 140800 元。 事实和理由2008 年 2 月 1 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 年 6 月 23 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 ,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5 个月双倍工资 128000 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 月、3 月、4 月、5 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 76800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2800 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 月 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诉人: 姓 名 李某 性 别 男年 龄 42被诉人: 某某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 北京请求事项: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 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6 日的加班费,共计:。 其中 8 小时以外加班共计 294 小时,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共 57 天,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共 7 天,加班费:。 2.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000 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000。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 5.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 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6日共 13 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 8710 元。 6.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 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6日共 13 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 2600 元。 事实和理由:李某(申请人)于 2007 年 6 月 6 日到某某培训中心(被申请人)上班,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 20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 24 小时随时待命,经常半夜出车。 上述加班证据,由被申请人财务部门保留的过路费发票和被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 2008 年 7 月 6 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且得到批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北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徐 ,1966 年 7 月 18 日生,原系 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 电话:13 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讯地址: 东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 电话:03553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 ;3、支付经济补偿金 月(每月工资 ,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2005 年 9 月正式到被申请人 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 元,实际回收 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 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 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55 岁,汉族,住丰乐路南楼 4 单元 1 楼 66 号。 被申请人: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福寿街 96号。 请求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 2005 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 2003 年、2004 年 2 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陈喜妞自 1969 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 1986 年 9 月 14 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 1986 年 11 月 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1992 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 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 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 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 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05 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 2005 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03 年、2004 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请依法裁决。 此致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 年 月 日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 x,男, 1981 年 2 月 15 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身份证号41088119810215南宁市科园大道。 委托代理人: 莫文球 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737073528住址:南宁市金州路 25 号太平洋世纪广场 A1907 室 邮编:530022被申请人:广西南宁 药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 法人代表:李。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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