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热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四氯化碳使用 十九、高杆灯维修作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 安全 法》、《消防法》等法律 、 法规、技术标准 以及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特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集团公司作业安全的基本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依据,也是签订安全管理互保协议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接卸新货种时必须及时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 集团公司 各 类从 业人员 及 在集团公司 范围 内作业的其他单位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规程自二 00 四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一九九九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 二 篇 供水、供热作业 一 、供水供暖作业 一般安全守则 第一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重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司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过 专业 培训、考核 合格 ,取得 特种作业 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条 工作 前 必须 按规定 正确 穿戴 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第 四条 严禁酒后 作业。 第五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运行记录。 第六条 保持 运行 设备和 工作场所 清洁。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 、 14MW 高温热水锅炉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 炉 第一条 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 烘炉前: 水压试验合格。 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 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具备点火条件。 各排水阀 、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打开再循环阀门和排气阀门。 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 烘炉 时 : 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 燃烧强度根据锅炉尾部烟气温度进行控制。 烘炉,温度 要 缓慢升高,火焰分布均匀 , 严禁急剧变化 、 灭火 、 断火。 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 报告并做好 记录。 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要随时监视和记 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班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内室温在5℃以上。 (二)煮 炉 第一条 煮炉前: 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及消防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检查上、下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准备好煮炉的药品,现场应清扫干净。 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 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化验人员准备好化验所用器具和药品。 第二条 煮炉 时 : 锅炉水要加至锅筒二分之一处,并保持常压,打开再循环阀门。 根据锅炉类型,按规定确定煮炉 煮炉加药量: ┏━━━━━━━━━┯━━━━━━━━━━━━━━━━━┓ ┃ │ 加药量( kg/m 水容积) ┃ ┃ 药 品 名 称 ├─────┬─────┬─────┨ ┃ │第一类锅炉│第二类锅炉│第三类锅炉┃ ┠─────────┼─────┼─────┼─────┨ ┃氢氧化钠( NaOH) │ 2-3 │ 3-4 │ 5-6 ┃ ┠─────────┼─────┼─────┼─────┨ ┃磷酸三钠( Na3PO4) │ 2-3 │ 2-3 │ 5-6 ┃ ┗━━━━━━━━━┷━━━━━┷━━━━━┷━━━━━┛ 注:①、药品纯度 100%; ②、准备药量为总加药量的 - ; ③、水锈铁锈特别厚时,其加药量要增加 50- 100%; 加药前将药调配成 20%的浓度,严禁 将 固体药直接入炉。 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煮炉期间 要定时化验炉水碱度, 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 要随时监视和记录锅炉膨胀变化情况。 第三条 煮炉后, 检查 锅筒、水冷壁、下联箱 无异常并进行 内部清洗,再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锅炉 点 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检查 确认 锅炉各部 件及 辅助设备 、安全附件、 电器仪表安全可靠, 并进行冷态试车,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条 按规定对 锅炉及采暖系统 加 水,要及时排风,并 保持安全运行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 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 水循环系统定压和调压由专业人员进行,调压完毕后,禁止随意调整。 第五条 起动引风机2-3分钟 后 ,再开鼓风机 对炉膛和烟道进行通风。 第六条 停止运行 一年以上 的锅炉, 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 七 条 点 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八 条 点 火后必须缓慢升温。 第九 条 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 15℃时才可进行并炉。 ( 四 )正常运行 第一条 随时 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是否正常 ;随时检查集气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 每周做一次安全阀手动开启 试 验,检查安全阀 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条 每 班 排污一次,根据水质 化验情况,适当增加排污次数。 第五条 第六条 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水,以免锅炉内部结垢。 第五条 定期 巡回检查 运转设备 , 及时做好维修保养。 (五) 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 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 20℃。 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 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直接进水。 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司炉工要迅速报警,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但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锅炉安全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要紧急停炉。 第 三 条 暂时 停炉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温度、压力,随时准备用自来水 对 水循环 系统补水 , 降低炉水温度(但应避免大量充水使炉水温度过低)。 停电后要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保证循环泵的正常运行。 第 四 条 非电气故障 停炉 时,要 先关鼓风机, 再 关引风机。 第 五 条 暂时或紧急停炉时, 要保持 循环水泵 运转。 三 、 以下低温热水锅炉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炉 第一条 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 烘炉前: 水压试验合格。 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并检验准确。 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具备点火条件。 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 烘炉 时: 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好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 烘炉,温度缓慢升高,火焰分布要均匀 , 禁止急剧变化 、 灭火 、 断火。 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 报告并做好 记录。 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应随时监视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天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室温在5℃以上。 (二)煮炉 第一条 煮炉前: 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检查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准备好煮炉的药品。 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第二条 煮 炉 时: 锅炉水要加至锅筒水位的四分之三处,并保持常压。 根据对锅炉锈垢程度确定加药量。 加药前将药调配成 20%的浓度,严禁 将 固体药直接入炉。 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煮炉期间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 检查 锅筒、水冷壁、下联箱,进行内部清洗,并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卡死现象。 (三)锅炉 点 火前的准备 第一条 检查 确认 锅炉各部 件、 辅助设备 、 安全附件、电器仪表 安全可靠 ,进行冷态试车。 第二条 按规定对 锅炉及采暖系统加水,要及时排风,并保持安全运行 安全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 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 炉膛和烟道要彻底通风。 第五条 停止运行 一年以上 的锅炉, 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六条 点 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七条 生火后升温必须缓慢。 第八条 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 15℃时才可进行并炉。 (四)运行 第一条 要随时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第二条 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 安全阀每周做手动开启实验一次。 第四条 每 班 排污一次,放小灰2-3次。 第五条 根据水质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 第六条 所有运转设备要按时加油,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五) 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 20℃。 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锅炉元件损坏,危 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 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 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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