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九 )内容摘要:
1、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九 ) 一 、 电 信 用 户 申 诉 及 其 受 理 的 规 定 电 信 用 户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满 或 交 纳 电 信 费 用 持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用 户 有 权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予 以 解 决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拒 不 解 决 或 者 电 信 用 户 对 解 决 结 果 不 满 意 的 , 电 信 用 户 有 权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收 到 申 诉 的 2、机 关 必 须 对 申 诉 及 时 处 理 , 并 自 收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投 诉 者 作 出 答 复。 电 信 用 户 对 交 纳 本 地 电 信 费 用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本 地 电 话 收 费 依 据 , 并 有 义 务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协 助 电 信 用 户 查 找 原 因。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受 理 投 诉 的 机 构 和 联 系 方 式 , 明 确 职 责 和 权 限。 应 当 自 接 到 用 户 投 诉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用 3、 户。 对 较 为 复 杂 或 需 要 观 测 的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申 诉 , 不 能 按 时 答 复 用 户 的 , 应 告 知 用 户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原 因 及 再 次 答 复 的 时 间 , 直 至 最 终 答 复 处 理 结 果。 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意 或 者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接 到 投 诉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答 复 的 , 用 户 可 以 向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的 申 诉 受 理 部 门 提 起 申 诉。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就 所 争 议 的 事 项 对 双 方 当 事 4、人 进 行 调 解 , 达 成 协 议 的 , 可 以 制 作 调 解 书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仍 达 不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应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的 要 求 ,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可 以 出 具 调 解 意 见 书。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调 解 无 效 的 ,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就 申 诉 事 项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电 信 用 户 对 经 营 者 收 取 的 本 地 电 信 费 用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本 地 电 话 5、 收 费 依 据 , 即 指 按 照 本 地 电 话 的 计 费 体 制 规 定 所 能 提 供 给 用 户 的 依 据。 同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有 义 务 采 取 查 线 、 话 务 观 测 等 措 施 , 协 助 电 信 用 户 查 找 原 因。 二 、 经 营 者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规 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以 下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一 ) 以 任 何 方 式 限 制 用 户 选 择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开 办 的 电 信 服 务。 ( 二 ) 对 其 经 营 的 不 同 6、 业 务 进 行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补 贴。 ( 三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 低 于 成 本 提 供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服 务 ,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三 、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监 管 的 规 定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据 职 权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为 了 有 效 地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 作 到 依 法 行 政 ,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并 颁 发 了 有 关 管 7、 理 规 定 和 标 准 , 并 制 定 了 实 施 细 则 和 监 管 办 法。 在 电 信 服 务 监 管 方 面 ,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电 信 服 务 标 准 , 作 为 监 管 基 本 依 据。 制 定 了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电 信 用 户 申 诉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报 告 制 度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公 告 制 度 以 及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用 户 满 意 度 评 价 制 度 , 作 为 保 证 标 准 贯 彻 执 行 的 制 度 性 措 施 , 形 成 了 对 电 信 服 务 监 管 8、 的 “ 一 个 标 准 、 两 个 办 法 、 三 个 制 度 ” 监 管 体 系。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还 要 依 法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或 因 特 网 等 方 式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四 、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的 规 定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的 概 念 是 打 破 垄 断 、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后 , 为 规 范 电 信 市 场 秩 序 而 提 出 的 , 它 是 每 个 国 家 缩 小 信 息 贫 富 差 距 的 措 施 9、 , 也 是 电 信 管 制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之 一。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是 指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 无 论 居 住 在 任 何 地 方 , 都 能 够 以 普 遍 可 以 接 受 的 价 格 , 获 得 电 话 或 其 他 最 基 本 的 通 信 服 务。 普 遍 服 务 的 内 容 是 根 据 不 同 时 期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电 信 发 展 水 平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确 定 的 , 它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业 务 种 类 和 范 围 以 及 承 担 普 遍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保 证 普 遍 服 务 是 政 府 职 10、 责。 因 此 , 政 府 需 要 制 定 政 策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实 施 策 略 实 现 普 遍 服 务 , 不 能 完 全 由 市 场 机 制 来 支 配。 需 要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策 略 的 , 一 般 都 是 经 营 亏 损 的 欠 发 达 地 区 或 非 赢 利 业 务。 因 此 , 政 府 若 要 实 现 普 遍 服 务 目 标 , 就 必 须 通 过 一 定 的 政 策 手 段 给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的 运 营 者 进 行 补 偿。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的 关 键 是 普 遍 服 务 费 用 征 收 和 分 配。 普 遍 服 务 的 实 施 11、 机 制 最 典 型 的 方 式 是 采 取 “ 普 遍 服 务 基 金 ” 政 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可 通 过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式 履 行 相 应 的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直 接 的 方 式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 包 括 经 营 亏 损 的 地 区 ) 经 营 和 提 供 社 会 需 要 的 电 信 服 务 ( 包 括 不 赢 利 的 电 信 业 务 ) ; 间 接 的 方 式 是 交 纳 “ 普 遍 服 务 补 偿 12、 基 金 ” 等。 五 、 电 信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问 题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范 围 包 括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等 网 络 的 建 设 ,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主 体 是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电 信 运 营 商 和 其 他 经 济 部 门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应 当 接 受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13、 业 管 理。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业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使 电 信 网 络 的 安 全 性 、 完 整 性 、 统 一 性 、 先 进 性 得 到 保 证 , 使 频 率 、 路 由 等 电 信 建 设 所 需 资 源 得 到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和 使 用 , 提 高 电 信 建 设 资 金 的 投 资 效 益 , 保 障 电 信 企 业 利 益。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和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传 输 网 、 电 信 业 务 网 的 建 设 ,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都 需 要 利 用 一 定 的 资 源 , 14、 网 络 之 间 需 要 互 联 互 通 , 这 些 都 需 要 通 过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业 管 理 才 能 得 到 保 证。 另 外 ,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需 要 大 量 资 金 投 入 , 在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筹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投 资 风 险 ; 同 时 ,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进 行 行 业 管 理 , 有 利 于 保 障 合 法 进 行 建 设 的 电 信 企 业 的 利 益 , 避 免 由 于 个 别 建 设 单 15、 位 违 规 、 违 法 建 设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网 络 安 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重 点 是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中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在 国 家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上 述 建 设 项 目 在 征 得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方 可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其 中 ,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是 16、 指 覆 盖 多 个 省 份 或 跨 多 个 省 份 的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的 建 设 项 目 ; 国 家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须 由 国 家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额 目 前 为 5000 万 元 )。 根 据 对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范 围 的 规 定 , 纳 入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较 多。 针 对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 实 施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方 式 可 分 为 “ 事 前 ” 审 批 、 过 程 和 事 后 ” 监 管 两 种。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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