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六 )内容摘要:
1、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六 )一 、 网 间 互 联 程 序 规 定 对 公 用 电 信 网 之 间 的 网 间 互 联 ,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网 间 互 联 管 理 规 定 中 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 互 联 技 术 规 则 、 互 联 费 用 的 分 摊 与 结 算 、 互 联 协 议 和 工 程 建 设 、 互 联 时 限 、 互 联 后 的 网 络 管 理 等 网 间 互 联 的 关 键 要 素 均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 对 公 用 电 信 网 与 专 用 电 信 网 之 间 的 网 间 互 联 , 国 务 院 2、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用 电 信 网 与 公 用 电 信 网 联 网 管 理 规 定 中 对 双 方 的 义 务 、 联 网 原 则 、 有 关 费 用 、 联 网 程 序 、 专 用 网 与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联 网 原 则 、 联 网 后 的 网 络 管 理 等 内 容 作 出 了 规 定。 互 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网 间 互 联 协 议 的 , 自 一 方 提 出 互 联 要 求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3、、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协 调 ; 收 到 申 请 的 机 关 应 当 进 行 协 调 , 促 使 网 间 互 联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 45 天 内 经 协 调 仍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 由 协 调 机 关 邀 请 电 信 技 术 专 家 进 行 公 开 论 证 并 提 出 网 间 互 联 方 案 , 协 调 机 关 强 制 实 施。 在 互 联 谈 判 和 互 联 实 施 过 程 中 , 若 因 为 设 备 到 货 或 基 建 延 迟 、 互 联 争 议 的 协 调 与 解 决 ,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致 使 互 联 不 能 4、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 经 互 联 双 方 认 可 后 , 可 以 顺 延 互 联 时 间。 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经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中 断 网 间 通 信。 当 网 间 发 生 通 信 中 断 或 通 信 严 重 不 畅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恢 复 通 信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实 施 互 联 互 通 后 , 互 联 双 方 要 5、 加 强 网 间 互 联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 实 时 监 测 网 间 业 务 数 据 的 流 量 流 向 和 通 信 质 量 , 及 时 对 其 网 络 进 行 必 要 的 扩 容 改 造 , 以 保 证 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网 间 通 信 的 畅 通。 当 互 联 任 一 方 因 网 内 扩 容 改 造 , 有 可 能 影 响 到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用 户 通 信 时 , 必 须 提 前 向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通 报 情 况 ; 当 互 联 任 一 方 因 网 内 发 生 路 由 组 6、 织 、 中 继 电 路 、 信 令 方 式 、 局 数 据 、 软 件 版 本 等 的 调 整 , 有 可 能 影 响 到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用 户 通 信 时 , 也 应 当 提 前 向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通 报 情 况 ; 互 联 任 一 方 应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要 求 , 对 网 间 路 由 组 织 、 中 继 电 路 、 信 令 方 式 、 局 数 据 、 软 件 版 本 等 的 调 整 应 当 给 予 及 时 配 合。 二 、 网 间 互 联 的 费 用 结 算 要 搞 好 网 间 互 联 , 就 要 有 一 套 科 7、 学 合 理 的 互 联 资 费。 目 前 我 国 的 网 间 结 算 标 准 暂 以 资 费 为 基 础 核 定 , 随 着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工 作 的 深 入 发 展 ,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的 资 费 制 定 也 要 与 国 际 通 行 的 做 法 接 轨。 电 信 网 间 通 话 费 结 算 办 法 对 电 信 网 间 的 通 话 费 结 算 方 式 和 结 算 标 准 作 出 了 规 定 , 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为 保 证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的 畅 通 和 通 信 质 量 , 促 进 网 间 互 联 的 规 范 化 , 国 8、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已 陆 续 颁 布 了 新 建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网 、 本 地 电 话 网 、 移 动 网 、 国 际 长 途 网 与 其 他 电 话 网 网 间 互 联 技 术 规 定。 三 、 电 信 资 费 标 准 的 制 订 原 则 电 信 资 费 标 准 实 行 以 成 本 为 基 础 的 定 价 原 则 , 同 时 考 虑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 电 信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和 电 信 用 户 的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价 格 法 规 定 , 价 格 分 为 商 品 价 格 和 服 务 价 格。 商 品 价 9、 格 是 指 各 类 有 形 产 品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格。 服 务 价 格 是 指 各 类 有 偿 服 务 的 收 费。 毫 无 疑 问 , 电 信 资 费 属 于 服 务 价 格 的 一 种。 电 信 资 费 标 准 实 行 以 成 本 为 基 础 的 定 价 原 则 , 也 是 电 信 行 业 走 向 市 场 的 必 然 要 求。 过 去 十 几 年 中 , 为 了 尽 快 提 高 我 国 的 通 信 水 平 , 解 决 制 约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通 信 “ 瓶 颈 ” 问 题 , 我 国 电 信 资 费 实 行 的 是 促 进 电 信 行 业 发 展 , 10、 同 时 兼 顾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 利 益 的 资 费 政 策 , 成 本 只 是 定 价 的 一 个 因 素。 通 过 十 几 年 大 发 展 , 电 信 行 业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个 主 要 增 长 点。 随 着 电 信 行 业 政 企 分 离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真 正 走 向 市 场 , 电 信 资 费 实 行 以 成 本 为 基 础 的 定 价 已 势 在 必 行。 但 是 , 电 信 行 业 毕 竟 是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行 业 , 制 定 电 信 资 费 除 了 考 虑 成 本 因 素 外 11、 , 还 应 当 考 虑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 电 信 行 业 的 发 展 以 及 用 户 的 承 受 能 力 等 诸 多 因 素。 一 般 来 说 , 电 信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工 资 、 职 工 福 利 费 、 折 旧 费 、 修 理 费 、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 业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计 入 成 本 的 费 用。 还 有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是 指 行 业 内 不 同 企 业 生 产 同 种 商 品 或 提 供 同 种 服 务 的 平 均 成 本。 政 府 定 12、 价 、 政 府 指 导 价 以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为 基 础 制 定 电 信 资 费 , 对 电 信 市 场 的 发 展 具 有 极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因 为 , 以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为 基 础 制 定 电 信 资 费 , 就 是 要 发 挥 价 格 的 杠 杆 作 用 , 鼓 励 先 进 , 鞭 策 后 进 , 使 那 些 经 营 管 理 好 、 劳 动 生 产 率 高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 获 得 较 多 的 利 润 , 促 使 那 些 经 营 管 理 不 好 、 劳 动 生 产 率 不 高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努 力 提 高 技 术 , 13、 改 进 管 理。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是 政 府 定 价 、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只 要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所 鼓 励 的 电 信 业 务 , 在 电 信 资 费 上 就 要 支 持 , 反 之 , 就 要 限 制。 比 如 , 信 息 网 络 化 已 是 世 界 的 一 种 潮 流 , 为 了 大 力 发 展 我 国 的 互 联 网 络 , 就 必 须 尽 量 降 低 网 络 使 用 费 、 通 话 费 等 资 费。 经 历 了 十 几 年 的 大 发 展 , 我 国 的 电 信 服 务 业 已 经 具 有 相 14、 当 的 规 模 和 水 平 , 但 是 ,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的 电 信 服 务 业 在 诸 多 方 面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 健 康 有 序 的 电 信 市 场 还 未 形 成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不 尽 如 人 意。 目 前 , 加 入 即 , 充 分 运 用 价 格 杠 杆 的 作 用 扶 植 中 国 联 通 公 司 、 中 国 移 动 公 司 等 新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发 展 壮 大 进 而 形 成 竞 争 充 分 的 电 信 市 场 环 境 是 政 府 责 无 旁 贷 的 义 务。 电 信 用 户 的 承 受 15、 能 力 既 是 政 府 定 价 、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 也 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自 主 定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 国 民 收 入 和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还 不 是 很 高。 如 果 电 信 资 费 过 高 , 电 信 用 户 的 负 担 就 要 重 一 些 , 农 民 和 一 些 收 入 较 低 的 城 镇 居 民 很 可 能 享 受 不 到 电 信 服 务 , 这 种 情 况 不 仅 违 背 了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的 原 则 , 也 不 利 于 电 信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 当 然 16、 , 如 果 电 信 资 费 过 低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收 益 就 会 减 少 甚 至 会 导 致 企 业 亏 损 , 这 对 于 日 新 月 异 的 电 信 行 业 的 发 展 也 会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四 、 电 信 资 费 定 价 形 式 和 分 类 目 录 与 价 格 法 相 一 致 , 电 信 资 费 分 为 市 场 调 节 价 、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政 府 定 价 三 种 形 式。 按 照 价 格 法 的 规 定 : 市 场 调 节 价 是 由 经 营 者 自 主 制 定 ,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形 成 的 价 格。 很 显 然 ,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定 价 主 体 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自 身 , 价 格 形 成 的 途 径 是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 政 府 指 导 价 是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按 照 定 价 权 限 和 范 围 规 定 基 准 价 及 其 浮 动 幅 度 , 指 导 经 营 者 制 定。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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