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公司汉中西合同段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印发会议纪要,否则,每次 处罚 20元。 二二二 、 文文文 件件件 资资资 料料料 管管管 理理理 办办办 法法法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部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规 范化、制度 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 中国铁路工程总 公司 党政机构公文处理办法》和《中铁隧道股份公司部门公文格式》,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 (包括电报、传真,下同 )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心、保密意识强的员工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内业工作,负责本部门公文日常处理工作。 第五条 做好文件保密工作,需要保密的 文件、技术资料按文件保密事项办理。 常用公文适用范围 第六条 决定 适应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不适当决定事项的公文。 第七条 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的公文。 第八条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应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事项的公文。 第七条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请示、批准事项的公文。 第九条 通报 适用于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公文。 第十条 会议 纪要 适用于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公文。 第十一条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 常用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本格式仅适用于一般公文,不适用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第十三条 发文单位(部门)标识。 由于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无权发布文件,因此,发文单位(部门)名称后不能使用“文件”二字,但可以标识发文单位(部门)名称。 发文单位(部门)名称用黑色小标宋体或黑体字居中排布,字号不大于 22mm 15mm。 发文单位(部门)标识上边缘距版 心上边缘 20mm。 上行文另增加 60mm的空白供领导批示用。 第十四条 发文字号:发文单位(部门)标识下放一条红色反线,与发文单位(部门)标识下边缘之间的距离为 30mm( 3 行)。 发文字号标识在第 3 行居中排布。 年份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 序号不加“第”字。 第十五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此时,发文号居左空 1 字标识;签发人居 中 或空 1 字标识。 签发人姓名用楷体。 第十六条 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 2 行,用小二号小宋体字或黑体字。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部门),并准 确标明公文种类。 第十七条 主送部门:标题之下空 1 行左侧顶格标注,回行时仍顶格。 第十八条 其它格式 (一)正文:主送部门之下左空 2 字标注,回行顶格。 (二)附注:公文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左空 2 个字标识在成文日期之下的适当位置,用圆括号括起。 (三)附件:另起一段。 (四)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右空 4 字,使用汉字,“零”写为“○”。 当正文之后的成文日期和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或字距的办法,务使成文日期、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五)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 章。 印章上弧距正文 2mm~ 4mm。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印章下弧有文字,即印章中心压在成文日期上。 联合行文印章:加盖两个印章,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 7 个字;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 3mm。 加盖 3 个以上印章,应标注单位名称,印章压在单位名称之上;每排两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为一个印章时居左;最后一排印章之下 20mm处标注成文日期,右空两个字。 联合行文主办部门印章排列在前。 (六)附件说明:在正文之后另起一页,在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2 字并加全冒号,如有序号在序号后加全冒号。 附件的名称应与附件说明的附件名称保持一致。 (七)页码:用 4 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左右各放一条 4 号一字线,置于版权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右空一字。 (八)表格:横排 A4 型表格,页码置于表格左下角,表头在订口一边。 (九)公文布局 ⑴行距:以 3 号字为基准,行距为 27 磅。 ⑵字号: 3 号字。 ⑶字体:仿宋体。 ⑷颜色:黑色。 ⑸纸型:国际标准 A4 型。 ⑹页边和版心尺寸:上 37mm、下 35mm、左 35mm、右 25mm。 ⑺排版:每页 23 行,每行 26个字; ⑻结构层次和。 第一层 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 (1)”。 ⑼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⑽印刷:对外或对上为单面,内部使用双面; ⑾装订:左侧装订,两钉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 1/ 4 处,装订线与页面左边 缘的距离为 10 毫米。 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第十九条 特殊公文格式 (一)信函式公文格式: 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 发文单位(部门)标识不加“文件”二字,用黑色,居中排布。 发文单位(部 门)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 30mm,用小标宋体字,发文单位(部门)名称之下放一条红色武文线 (上粗下细 );距下页边 20mm 处放一条红色文武线 (上细下粗 );两条线均与版心同宽。 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置于武文线下第 1 行左侧顶格;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第 1 行右侧顶格。 公文标题自武文线下第 4 行排布,其于要求同上。 (二)会议纪要格式: 标识由发文单位(部门)名称加“会议纪要”组成,居中 1 行,用黑体或标宋体字,黑色。 标识上边距版心上边缘 15mm。 标识下空一行放一条反线,与标识同色。 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置于反线下第一行左 侧顶格;序号置于反线下第一行右侧顶格。 纪要标题置于反线下第 4 行居中排布。 标题下空 1 行标识正文。 纪要用“分送”,不用“主送、抄送”。 (三)请示。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时送其它部门,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部门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公文的审核。 公文送领导签发前,要经主办部门领导认真核阅。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发送范围是否适当。 二 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涂改勾画较乱、字迹难以辨认的,应当退拟稿人抄清。 三 对涉及有关部门且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核稿人应该积极组织协调,经 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签发。 公文必须由发文领导人签发。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当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复印。 复印文件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除向上级部门和对外发出的文件外,其它文件必须双面复印。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开拆、登记、拟办、呈阅、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 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收文登记簿,外来公文由本部门内业人员统一拆封、登记。 没有经内业人员签收的公文,应当到内业人员处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接收的文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填写《 收文处理用纸 》送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拟办意见处理。 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送领导阅批,如果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部门接收的文件,内业人员应当及时填写《 收文处理用纸 》送部门主管提出拟办意见后,按拟办意见处理。 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分办时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单位。 分辨不清主办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请示领导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符合自己业务范围,不适宜由本单位(部门)主办的,应当退回交办的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或内业人员要负责催办、查办,重要公文要跟踪催办、查办。 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重要的和限时的文件,承办单位如确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间,应告知文件管理人员或内业管理人员,必要时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审批公文。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 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九条 传阅公文。 公文传阅一般自主要领导起传阅,以保证按主要领导批示办理公文。 公文阅读人员,特别是项目部主要领导要及时阅批文件,并签名或签署意见。 同时按照文件传阅范围传递至下一位阅批领导或相邻阅批 领导阅批。 阅批领导如认为文件需具体部门 或个人 处理,可在“督办部门签字”一栏中填写督办意见;文件传阅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填写 “文件落实情况”。 发文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印、校对、用印、分发、登记、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开门见山,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明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当写全。 四、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难懂的专用术语、行话、方言,应当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应当加注释。 文内使用简称,除已通用的简称外,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著名简称。 六、公文中的数字,初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 词组、贯用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最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七、应当使用规定的稿纸书写,一字一格;使用电脑拟稿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文稿拟出送办公室审核前,要由主办部门领导人认真核阅、修改、签字。 核阅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重复、脱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各 部门 在 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业务部门不 得擅自送单位领导签发。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发送范围是否适当,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涂改勾画较乱、文字难以辨认的,应当退拟稿人抄清。 审核时对内容的重要改动,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提出意见,退拟稿人修改。 对涉及有关部门且主办部门经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核稿人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必要时办公室领导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公文必须由发文单位(部门)领导人签发。 一般 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上行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紧急公文签发而相关签发人不在部门而无法签字的,由办公室核稿人电话请示并著名后行文,相关签发人回部门后补签。 重要公文应电传签发人签发。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 应当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 复印的文件,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复印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应当与经办单位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铅印、胶印、油印等,只是复印方式不同,并不表示文件的重要 程度。 公文必须经过拟稿单位认真校对无误,才能 复 印发出。 第三十六条 用印前,应注意检查原稿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审核和单位领导人签发,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组成是否完备。 对于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规定份数的公文,不予盖章。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发文登记簿,并做好发文登记和收文人签收登记。 第三十八条 重要公文发出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分管领导反馈。 邮寄或转交的重要公文要附收文回执。 封发时,要对文件进行检查,防止差错。 急件、密件要在信封上加盖急、密戳记。 第三十九条 文件的查 询、借阅 、借阅应在文件保管者的陪同下查找,阅完后应及时归还并告知保管人确认审核。 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资料的复印、拷贝。 、技术、管理或其它机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文件,任何人不得违背。 附 1 收文管理流程 收 文 登记 本部门领导提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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