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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_图文 西北政法大学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题目:论名人虚代言问题之法律规制学 号:20120540604姓 名:李 少 尉专 业:经 济 法指导教师:郑 艳 馨指导成绩:_答辩成绩:_综合成绩:_年 月 日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姓名 李少尉 学号 20120540604所在学院 经济法学院 专业 经济法指导教师 郑艳馨 职称 教授论文题目 论名人虚假代言问题之法律规制开题报告正文(可另加附页)一、 选题意义和背景1、选题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用名人代言成为商品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而,越来越多的名人代言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名人代言不真实,名人对代言产品不负责,对代言效果不保证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现象是发展,在 2015 年 9 月 1 日和 2015 年 10 月 1 日分别施行了新的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 新的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新的法律制度将要建立,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规范那些名人们虚假代言的行为呢。 这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2、选题的意义(1)理论意义:通过探索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规范名人代言,可以促进我国关于规范名人问题的理论发展,同时,可以让我们看到新的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为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重要的参考价值,最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的完善。 (2)实践意义:通过对新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规范名人代言问题的思考,可以用理论知识预测和解决新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同时,也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名人代言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对新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规范名人代言问题的思考,可以让行的法律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显得更加成熟,其可操作性更高,更能使新的法律规定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使相关立法目的更好的实现。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及相关论文综述1、选题的研究现状目前,我国的关于名人代言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名人代言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以及名人代言现象形成的原因等方面,特别是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形成原因,历来学者专家已经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但对于如何完善名人代言问题的法律制度发展方面的研究却不是很多,特别是在 2015 年新广告法颁布施行以后,对在新的法律规定下,如何规范名人的代言行为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因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同时,还具有为后来研究奠定基础的作用。 2、相关论文综述我国关于名人代言问题的思考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最初,人们思考的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例如,钟金和谢乒在华东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名为论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然后慢慢的,人们开始思考应该怎样应对,例如,夏文蓉,罗毅发表了名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综合治理的文章,接着,人们意识到要想解决这种问题,要从根本制度上去着手,于是有了陈莉的名人代言虚假关高民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再后来,人们认识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仅是民法上存在漏洞,例如文璐璐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避问题探析。 所以,在本次论文写作中,笔者不仅仅从民法上去着手,而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从各个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思路,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名人代言行为更好的被规范。 三、论文的框架与结构一、 名人虚假代言的界定(一)名人的概念(二)虚假广告的认定二、名人代言虚假代言的现状及产生原因(一)名人虚假代言的现状(二)名人虚假代言现状产生的原因1 政策的变化2 名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改变3 新的法律制度还没深入人心三、现行相关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一)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三) 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四、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扩大被限制代言商品及不得进行代言活动的主体范围(二)细化有关代言行为规范的规定(三)设定更多种类的责任承担方式五、论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D.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年,第 0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成因分析J. 当代传播, 2008 年,第 0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J.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10 年,第 25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剖析J. 法制与社会, 2009 年,第 1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总第 235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D. 经济与法, 2008 年,总第 52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 07 罗毅.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综合治理J. 广告大观综合版, 2007年,08 期.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法律责任初探 D. 中国卫生法制, 2009 年,第17 名人虚假广告代言侵权问题研究J. 科教导刊, 2010 年,第 10 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及整治措施 J. 法制与经济, 2010 年,总第237 胡军. 试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J. 江西社会科学, 2010 年,第 03 月 日开题报告的要求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2、 对选题的了解程度(阅读近三年五篇以上相关论文,并写出综述,说明论文(设计)准备解决什么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3、 论文的框架与结构;4、 开题报告的字数不少于 2000 字。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情况记录表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指导过程记录时间 讨论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指导教师 签名论名人虚假代言问题之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聘请名人代言成为商品提高自己社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被名人代言的商品也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以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人们不得不修改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以此达到法律规范相应行为的作用,在 2015 年,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相比于旧法,新法有进步之处,但同样也有有待完善的地方,那么,如何完善新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新法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字: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 of as to of by of of as a of to so as to to of to be to of 015,a of to to be to of an in of 人虚假代言的界定(一)名人的概念名人本意是指那些在社会中因为某一方面出众或者因为某一事件而在社会中享有名气的人,在这里的名人指的是进行代言活动的名人,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而,本文所指的名人只包含自然人。 (二)虚假代言的认定虚假代言是指名人在对商品进行代言活动时,对在代言活动中所做的推荐或者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负责,通常表现为没用过某种产品而声称自己用过或者常用某种产品,亦可表现为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作用、质量等。 简单来说就是商品的实际情况与名人们代言时候所表述或者推荐情况不符合,而且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名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的。 有种观点认为虚假代言就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引导的代言 1。 二、名人虚假代言的现状及产生原因(一)名人虚假代言的现状自从在 1989 年,李默然拍摄“三九胃泰”的广告以来,名人代言的商品类型越来越多,请名人推广自己的产品成为广告主推销自己产品的重要方式,代言的商品数量的增加,虚假代言的情况也慢慢出现了,就在 2015 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后,仍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出现,例如,工商总局曝光的几个典型的违反新广告法的案例,例如:“十大传世名画”,“金斗寻宝”,“郑多燕减肥晚餐”等,涉及虚假代言的明星也包括:侯耀华、李金斗、郑多燕等,国家工商总局在新法颁布后曝光这些虚假代言的广告,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名人虚假代言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的。 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名人进行虚假代言的行为在现实代言活动中仍然存在,而且,涉及虚假代言的明星也有很多是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大腕,这些名人进行虚假的广告代言,只收取高额的代言费,而对代言的内容不负责任,加之长久以来形成认为代言虚假广告没有责任或者责任不重的心理,这也就造成在新的广告法颁布后,在社会中还没形成新的法律观念,这也使得新法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二)名人虚假代言现象产生的原因1、政策的变化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从之前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进行自我调节的,然而短时间内商品所能销售的市场是一定的,要提高商品的销售量,就要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提高商品的竞争力的诸多方法中,例如提高质量,降低价格,提高知名度等。 无疑,提高知名度是最快见效也是对以后的商品发展最为有利的方法 2。 于是,部分有先见之明的商家开始请一些名人,J,第 25 j2008 年,第 06 名人为自己的无言的商品代言,使得名人为自己的商品的质量进行证明,或者,利用名人良好的社会形象,让消费群体对所代言的商品产生良好的印象,但不是名人就会有很强的责任心,于是,部分名人为了眼前的利益,不经自己实际考量,收受广告主的一定费用后,就为自己不了解或者明知不是自己所代言那种情况,仍坚持向大众进行推荐,慢慢的就开了虚假代言的先河。 2、名人对社会影响力加大在建国初期,社会上信息传播水平不发达,传播方式也主要是通过广播或者大字报,很少亲眼见到名人,人们所了解的名人更多的是那些在某个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者吃苦精神的人,因此,那时候名人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上广大劳动人民能无私奉献在各个工作岗位上,后来,随着社会的一系列变革,慢慢的社会上出现了歌星、影星,相较于之前的接触方式吗,电视屏幕上的名人更加直观与可信,而这些歌星,影星们以他们的语言,行动或者对某一事物的态度影响着人们对相应事物的观点和看法,名人的影响力逐渐得到提高。 3、人们对名人态度的转变对于名人的态度,人们也由最初的尊敬、学习,逐渐变为欣赏、模仿,这既是由于名人的范围越来越广,所赖以成名的原因也越来广,人们通过在生活中或者荧屏上见到名人,逐渐变得喜欢上他们,模仿他们,认为和他们保持一致才算是对他们喜爱的表现,同时,社会上还有部分从众心理的人,认为别人都在和名人用相同的产品,自己如果不那样做就会显得自己很土,与时代脱节,这样就使得名人在人们的心中不仅仅是一个公众人物,更是他们平时模仿的标准和关注的中心,“名人效应”也越来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3。 4、新的法律制度还没深入人心在 2015 年之前,实施的旧的广告法,旧的广告法对于名人虚假代言问题的规定不能很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有着诸多漏洞,在今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相关法律制度,虽然新的法律规定已经实施,但毕竟新法从实施到能熟练的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人们心中还认为代言虚假产品没有责任或者责任不重,对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也是名人会进行虚假代言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代言的高额代言费也是名人不惜进行虚假代言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了新的法律制度没有深入名人的心之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生活中,j2008 年,第 6 会成为新闻,但其实名人进行虚假代言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问题出现,消费者把生产商和名人同时起诉应该成为常态,所以说,相关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名人会进行虚假代言的原因之一。 三、现行相关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一)广告法中关于代言问题的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一下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是新实施的法律中的规定,另外还有就是,第十八条:“保健食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之处1、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1)被限制的商品和代言人范围有限新广告法中,不得推荐证明的范围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这四种,这相比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来说是个进步,但这个步迈的不够大,因为我们知道,新法在规定这几种产品不得进行代言时考虑到这些产品是因为这几种是与人们人身安全息息相关的,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知道,代言的主要项目是食品、服装、以及生活用品,而且,医疗器械在实际中被代言的也不是很多,这就使得新的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受到一定的限制,除了被限制代言的。 不得进行代言活动的“人”被限制为不满十周岁的以及因为虚假代言而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受处罚不满三年的,对于这部分的规定,相对于之前也是一个进步,但总体来说还是范围有限,为了规范名人虚假代言行为,提高名人虚假代言的成本,应当对那些因为虚假代言而受到处罚的名人们,应该加重处罚,他们是社会名人,肩负着更重的社会责任,人们对他们信任,为了更好的规范他们的行为,应当在他们进行虚假代言行为之后,限他们再进行代言行为,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立法目的。 (2)代言人行为规范不够详细新广告法中规定代言人不得为没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没接受过的服务代言,这个规定是立法者想限制代言人的随意性,但实践起来,却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它只规定了代言人要接受过服务或者使用过商品,却没有规定在多长时间之内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那么,名人在代言的好几年之前使用过某种产品或者接受过某种服务,但最近几年根本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没有接受过相关服务,那么,还能认定他们是在进行的虚假代言吗。 4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是否该认定为他们进行了虚假代言,法律给了很大的弹性空间,不利于全国实施的统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有时候有些品牌会对明星进行赞助,提供给名人免费的衣服、住处,但名人心里并没有想着为他们代言,只是单纯的想占便宜,那么,当这种产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时,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要是把这种行为认定为虚假代言的话,名人们并没有向大众推销或者证明的意思,只是单纯的自己使用,并没有想让大众们也去做相同的行为,但如果认定为代言,又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代言效果,所以,对于这种有关代言行为的规范不够详细。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总第235 期 .(3)责任承担范围和方式有限在新广告法中,代言人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商品、服务承担与广告主连带责任,而对造成不是人身损害的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有时候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损失,但损失若不是人身损失,那么代言的名人就不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时候承担责任就有了顺序性, 5这样的损失如果广告主不能合理的承担,由代言的名人承担的概率就会变得很低,广告主的损失也能通过别的方法进行规避, 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实际约束作用。 另外,进行虚假代言的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有时候并不能从实际上规范名人代言的活动,尤其是关于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特别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危害结果的代言活动,这时候,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显得责任与行为不相对等。 四、完善名人虚假代言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一)扩大被限制的商品及代言人主体范围新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情况,为社会发展服务,法律中规定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不能进行代言,这是因为这样东西与人们人身安全息息相关,对这些商品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他们因为某些虚假宣传而进入错误的选择,因此,出于这种目的,应当扩大不得代言或者说代言之后会影响人民作出选择的商品、服务,例如婴儿、儿童用品,因为对于婴儿用品,很多家长也是没有经验主要根据广告进行选择,如果让名人进行代言,会影响人们的选择。 同时,名人代言虚假产品是因为那些广告主给了他们丰厚的报酬,因此,对于那些为了利益而进行虚假广告代言的代言人,应该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例如,当他们因为进行虚假代言而受到行政处罚后,可以让他们以后不得再从事商品、服务的代言活动,让他们因为一次的错误付出代价,这样,会使那些名人在进行虚假代言之前充分的考虑清楚是否为了一次利益而毁了自己以后在这个行为上获得利益的可能,进而,从源头上能有效控制虚假代言行为的产生。 经济与法,总第 526 J广告大观综合版,2007 年,第 08 2007 年,第 06 期.(二)细化有关代言行为规范的规定关于代言行为规范的细化,具体而言就是要细化代言行为的认定以及对相应的行为给予更细化的规范,哪些行为应该认定为代言,以及哪些行为不能视作代言,举例来说,有些名人为自己所创立的品牌进行一定的宣传,推荐,这种行为就不能视作代言,因为在一个人既是生产商,又为自己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时候,如果商品出现了问题,那么作为生产商的责任要高出代言人很多,仅仅对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足以能使责任和行为相对应。 同时,新颁布的广告法中,对名人代言行为要求名人应对自己所代言的商品、服务的真实性负责,要求代言人真是的亲历过,但我们应该想到,是否一次使用或者体验就能算符合规定,以及多久之前使用过才有代言的资格,甚至是对名人是否真正使用过所代言的产品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我们应该细化一下关于代言的规范,例如,规定代言人对所代言的商品、服务应该在代言行为的前两个月或者前半年,有过不止一次地使用被代言商品或者接受被代言服务的经历,这样会使得法律的规定在应用起来,显得更加严密,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 (三)设定更多种类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存在问题时,对人身造成损害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没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仍代言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名人进行代言活动后,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那是虚假广告就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和法律的最初的本意不相符,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他们逃避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在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中,加入更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或者责任承担的顺序, 8使得代言人成为最初的后果承担者,例如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代言人主张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或者可以直接向代言人申请代言费用一定比例内的损害赔偿,由代言人再向广告主进行追偿,这样,名人代言的时候会充分考虑代言的后果,知道代言虚假产品可能使自己面对高额的赔偿的风险,这样就能使他们进行代言商品选择的时候更加小心,更好的规范名人虚假代言问题 9。 除此之外,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故意进行虚假代言的行为,可以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外,再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我们知道,有些明星的收入很高,有时候经济上的处罚并不能使他们引以为戒,法制与经济,2010 年,第 237 j 法制与社会,2007 年,第 07 样多种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更能让名人在进行虚假代言活动以后,有更合理的责任让其承担五、总结名人虚假代言问题,是广告法所解决是主要问题之一,新的广告法颁布实施后,对这种现象能很好的控制,但仍存在例如代言人主体的限定,责任承担的范围。 以及相关规定不是很详细的问题,所以,我认为通过扩大代言的主体范围,完善不能代言的商品种类和不得进行代言的人员的范围,细化有关代言规范的规定,同时,设定更多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责任承担顺序,能很好的规范名人虚假代言的问题,使得新广告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论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D.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年,第 0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成因分析J. 当代传播, 2008 年,第 0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J.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10年 ,第 25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剖析J. 法制与社会, 2009 年,第1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总第 235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D. 经济与法, 2008 年,总第526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 07 罗毅.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综合治理J. 广告大观综合版, 2007 年,第 08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法律责任初探D. 中国卫生法制, 2009 年,第 17 名人虚假广告代言侵权问题研究J. 科教导刊, 2010 年,第 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及整治措施J. 法制与经济, 2010 年,总第 237 胡军. 试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J. 江西社会科学, 2010年,第 03 常感谢郑艳馨老师的悉心指导。 从论文的选题、查阅资料、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郑老师都尽心指导,使我获益匪浅。 对于我写的论文,郑老师会抽空给我认真批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让我在论文写作中得到很多帮助。 郑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激励着我不断努力,我会时刻记住郑老师的教诲。 在此,我谨向郑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感谢广大老师和朋友们在我此次论文写作中给予的帮助,谨在此,谢谢郑艳馨老师和那些给予我帮助的良师益友,谢谢你们的帮助。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暨成绩评定记录表学号:20120540604 姓名:李少尉 答辩时间: 年 月 日评价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分报告内容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概念清楚,论点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分析归纳合理;结论严谨;论文结果有一定应用价值50创 新 对前人工作与理论有改进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 10答 辩 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主要问题回答准确、有一定深度30报告时间 符合要求 10论文题目: 总分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小组对论文评价意见:答辩组组长签名:委员(组员) 签名:指导教师评分 答辩成绩 总评成绩(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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