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集内容摘要: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集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集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预 防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发 生 ,落 实管 理 责 任 ,保 护 学 校 师 生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食 品 卫 生 法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定、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处 理 办 法等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对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以 及 学 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食 品 卫 生 职 责 等失 职 行 为 ,造 成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的 ,应 当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级 各 类 全 日 制 学 校 以 及 幼 儿 园。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指 由 学 校 主 办 或 管 理 的 校 内 供 餐单 位 以 及 学 校 负 责 组 织 提 供 的 集 体 用 餐 导 致 的 学 校 师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按 照 严 重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重 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中 毒 人 以 上 并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或出 现 例 及 以 上 死 亡 病 例 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二 )较 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中 毒 人 及 以 上 ,或 出 现 死 亡 病 例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三 )一 般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中 毒 人 及 以 下 ,未 出 现 死 亡 病 例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第 六 条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按 照 现 行 干 部 、职 工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由 当 地 政 府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学 校 实 施。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做 到 有 错 必 纠 、处 罚 适 当 、教 育 与 惩 戒 相 结 合。 第 八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学 校 有 关 责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一 )未 建 立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或 未 设 立 专 职 或 兼 职 食 品 卫 生 管 理人 员 的 ;(二 )实 行 食 堂 承 包 (托 管 )经 营 的 学 校 未 建 立 准 入 制 度 或 准 入 制 度 未 落 实 的。 (三 )未 建 立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或 管 理 制 度 不 落 实 的 ;(四 )学 校 食 堂 未 取 得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五 )学 校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或 存 在 影 响 食 品 卫 生 病 症 未 调 离 食品 工 作 岗 位 的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安 排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食 品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的 ;(六 )违 反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采 购 学 生集 体 用 餐 的 ;(七 )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未 按 要 求 的 时 限 进 行整 改 的 ;(八 )瞒 报 、迟 报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或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工 作 致使 食 物 中 毒 事 态 扩 大 的 ;(九 )未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食 物 中 毒 调 查 或 未 保 留 现 场 的。 第 九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需 要 追 究 学 校 行 政 责 任 的 ,应 当 按 以 下 原 则,分 别 追 究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发 生 一 般 学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中 毒 人 数 少 于 人 的 ,追 究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发 生 一 般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中 毒 人 数 在 人 及 以 上 的 ,追 究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但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前 已 将 学 校 未 履 行 食 品 卫 生 职 责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学 校主 管 领 导 ,而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未 采 取 措 施 的 ,由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较 大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追 究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和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的 责 任。 发 生 重 大 学 校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追 究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和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第 十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当 地 卫 生 行政 部 门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一 )对 不 符 合 学 校 食 堂 或 学 校 集 体 用 餐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证 发 放 条 件 的 单 位 ,发放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二 )检 查 发 现 学 校 食 堂 未 达 到 卫 生 许 可 证 发 放 条 件 要 求 ,而 未 向 所 在 地 教 育行 政 部 门 通 报 的 ;(三 )未 按 规 定 对 学 校 食 堂 或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供 餐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检 查 次数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四 )未 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学 校 的 请 求 ,协 助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学 校 对 主 管领 导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食 品 卫 生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的 ;(五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对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行 为 未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的 ;或 者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后 未 在 要 求 时 限 内 再 次 检 查 进 行 督 促 落 实 的 ;(六 )接 到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报 告 后 ,未 及 时 赶 往 现 场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未 及 时 采 取有 效 控 制 措 施 导 致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事 态 扩 大 的 ;(七 )未 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和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时 间 进 行 食 物 中 毒 报 告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当 地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一 )未 将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管 理 作 为 对 学 校 督 导 评 估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重 要 考核 指 标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的 ;(二 )督 导 检 查 过 程 中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未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的 ,或 对 改 进 意 见 未 督促 落 实 的 ;(三 )未 督 促 学 校 制 定 学 校 食 堂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或 未 定 期 组 织培 训 的 ;(四 )接 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相 关 通 报 ,未 督 促 学 校 落 实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的 卫生 监 督 意 见 的 ;(五 )接 到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报 告 后 ,未 及 时 赶 往 现 场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相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未 督 促 学 校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事 态 扩 大 的 ;(六 )未 按 规 定 向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的 ,或 存 在 瞒 报 、迟 报 行 为 的。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需 要 追 究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门 有 关 责 任 人 行 政 责 任 的 ,应 当 按 下 列 原 则 ,分 别 追 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行 政部 门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发 生 一 般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追 究 行 政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责任 人 的 责 任。 发 生 较 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追 究 部 门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发 生 重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追 究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的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应 向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教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承 包 经 营 单 位 和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食 品 卫 生职 责 ,造 成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仅 供 参 考 )学 校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集餐 厅 卫 生 管 理 制 度餐 厅 是 学 生 进 餐 的 场 所 , 保 持 餐 厅 的 环 境 清 洁 、 卫 生 , 是 保 证 学 生 正常 进 餐 和 学 生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此 , 特 制 定 餐 厅 卫 生 管 理 制 度:一 、 餐 厅 必 须 保 持 清 洁 、 卫 生 , 做 到 地 面 无 垃 圾 、 油 污 , 墙 面 、 屋 顶 无 蛛 网 , 桌子 、 板 凳 无 油 污 、 灰 尘 等。 二 、 餐 厅 由 食 堂 管 理 人 员 指 定 责 任 心 强 , 工 作 负 责 的 同 志 负 责 打 扫 餐 厅 的 清 洁 卫生。 三 、 餐 厅 清 洁 卫 生 在 每 餐 前 后 都 要 进 行 打 扫 , 保 证 学 生 在 进 餐 时 , 餐厅 干 净 卫 生。 四 、 完 善 灭 蝇 、 灭 鼠 、 灭 蟑 螂 、 灭 蚊 设 施 , 做 好 防 四 害 工 作。 五 、 引 导 学 生 文 明 就 餐 , 进 餐 时 不 争 抢 拥 挤 , 不 大 声 喧 哗 , 不 要 面 对 同 学 或 桌 上的 食 物 咳 嗽 、 打 喷 嚏 , 防 止 飞 沫 唾 液 传 播 疾 病。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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