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容摘要:

硕士学位论文《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索取号: 密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 究 生: 郭凯民指导教师: 李建明 教授培养单位: 法学院一级学科: 法学二级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完成时间: 2010 年 月 日答辩时间: 2010 年 月 日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本 人 郑 重 声 明 :1、 坚 持 以 “求 实 、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2、 本 论 文 是 我 个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和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3、 本 论 文 中 除 引 文 外 , 所 有 实 验 、 数 据 和 有 关 材 料 均 是 真 实 的。 4、 本 论 文 中 除 引 文 和 致 谢 的 内 容 外 , 不 包 含 其 他 人 或 其 它 机 构 已 经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研 究 成 果。 5、 其 他 同 志 对 本 研 究 所 做 的 贡 献 均 已 在 论 文 中 作 了 声 明 并 表 示 了 谢意。 研究生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 人 完 全 了 解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有 关 保 留 、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定 , 学 校 有权 保 留 学 位 论 文 并 向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送 交 论 文 的 电 子 版 和 纸质 版 ; 有 权 将 学 位 论 文 用 于 非 赢 利 目 的 的 少 量 复 制 并 允 许 论 文 进 入 学 校图 书 馆 被 查 阅 ; 有 权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有 权将 学 位 论 文 的 标 题 和 摘 要 汇 编 出 版。 保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在 解 密 后 适 用 本 规定。 研究生签名: 日 期: 摘要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是由美国发展起来并逐渐完善又逐渐被其他国家采纳的规则。 随着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的发展成熟,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其对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价值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在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一席。 与国外这方面的制度相比,中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 基于近年来因为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而产生的现实压力和为履行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和国际公约承诺,我国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重视,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但还不完整不成熟,与法治先行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了以下几方面研究:在翻阅和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价值作了分析;为了使研究内容反应国际共通做法和符合国际潮流笔者对西方几个国家的法制和实践作了比较分析;为了保证研究内容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笔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法制现状和司法实践作了分析研究;笔者在文章后面部分通过总结反思国内和比较借鉴国外制度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本文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构建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在不妨碍侦查活动等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防止以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方法获取证据以切实保障人权。 当然若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以顺利运行,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与保障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完善建议摘要of in is an of is by by of of is in of to be an in in to in is in on of of of by by of to of of of is an of As s a to go to It is in a of in on of of in up an to of In to to in of of in to in s an of s a of in by of In to of in at in of of in by by of to Of to of in be to we a of in of . 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价值 . 刑事非法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理解 .事非法证据的概念 .事非法证据的形式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价值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对的诘难 .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 章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与分析 .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与发展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 .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理论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证据自动强制排除与法官证据采纳裁量权 .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 . 俄罗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罗斯法制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定 .罗斯对美国模式的借鉴与实践效果 . 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现状 .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范 .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细化 .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效果 .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时有发生 .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原因分析 .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出现非法证据的原因 .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不力的原因 . 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排除程序的启动与处理 . 证据非法性的证明责任 . 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所需的配套制度 . 侦查机关的纪律与监督制度 .部纪律与考核制度 .律监督机关的制衡 . 其他相关的制度的完善 .得律师帮助权利相关制度 .善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定 .谢 . 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价值2第 1 章 事非法证据的概念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系的术语,是指有这样作用的规则,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以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取证方式而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该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证据” 1但是这一规则适用的对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因为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广义上讲是指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搜集提供证据人员及所用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证据本身作为反应案件情况的客观物体无所谓合法非法,只是在取得方式上讲才有了合法性问题。 学界共通的意见是取其狭义。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2“非法证据”的概念并不恰当,但是人们已经习惯的称谓所指代的意义也算明了,本文就因袭这一概念。 另外,何为非法证据,如果可能,找一个新一些的确参考文献,用其原话也是比较好的。 事非法证据的形式违反程序正义的刑事非法证据和侵害实体权利的刑事非法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并不能也不应该涵盖所有不合法的证据。 只有那些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公民实体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才属于刑事非法证据。 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把刑事非法证据分为违反程序正义的刑事非法证据和侵害实体权利的刑事非法证据。 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只要有些许违法就不能容忍,对于那些有些瑕疵的证据,如果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补救,并且这些证据材料只是基于使用特定侦讯策略得到而没有侵犯公民权利,我们应该承认其合法性。 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非法证据、侵犯一般法律权利的非法证据和一般技术违法产生的非法证据。 专制主义时代的各国都曾承认刑讯而得的证据的证明能1 张智辉主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5 页。 2 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1 页。 第 1 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价值3力,甚至把刑讯用规定为侦查审讯的法定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进入近现代时期,人的自由、尊严、名誉、财产权利被提高到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 这些权利也被分别各部门法加以明确和保护。 侵犯权利的行为被法律规定禁止。 法律文本中除了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有一些为实施法律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根据非法取证涉及的权利以及法律规范的内容有学者提出将非法证据分为三类: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非法证据、侵犯一般法律权利的非法证据和一般技术违法产生的非法证据。 1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刚性。 但是由于人的自由、尊严、名誉、财产权以及生命权等宪法基本权利是由作为一般法律的各部门法具体保障的,是在诉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得以维护,所以有些情况下宪法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同时得到体现,这时是难以界定权利保障的依据是哪一法律规定。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是从美国舶来品。 这一证据规则由美国发展起来,并逐渐传向其他法域,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其最初理论是建立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宪法权利保障说。 20 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证据排除规则与宪法第四修正案勾连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石。 2刑事诉讼中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自产生开始就不是涵盖一系列领域的单一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非法逮捕、搜查或扣押所得的证据以及以此为“毒树”而产生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 “凡属以非法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包括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加入】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被告人作出无罪答辩之后一审之前进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在审判中不得将非法证据用于对被告人定罪,在审前程序中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签发逮捕证、搜查证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总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如果被告人为自己利益是可以使用该非法证据的。 后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阵营又陆续出现了,阻遏违法说,司法廉洁说,程序正义说等。 4这些理论的出现虽非出自同一时期,但是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的丰富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这一规则是什么内容,你好像没讲啊。 1 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载法学2003 年 6 月版,第 41 页。 2 参见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8 页。 3 张智辉主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 页。 4 参见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4 页。 第 1 章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并且现在仍重要的价值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宪法权利的保障。 虽然我国没有像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那样的权利法案,但是我国宪法第二章对公民权利的广泛列举使得公民权利仍有可以保障的广泛空间。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权利保障的范围,不只是也不应该仅局限于宪法规定的权利。 尤其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方法根本难以穷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以对于那些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或者严重侵犯公民非基本权利而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可以阻遏违法。 由于规则立足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约束侦查行为,其对于违法证据的约束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运用是通过对违法取证的程序性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 1并以此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办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 虽然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者都认为不能因为警察的违法而使得犯罪人受益,诉讼的目的在于探寻案件真实,并主张不能排除虽然确实通过违法方法取得的但是对案件情况有证明作用的证据。 但是他们也不能否认警察违法取得的证据有虚假的可能。 违背个人自愿性,侵犯嫌疑人等人的意志自由取得的证据都具有严重不可靠的危险。 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就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是对权力受侵犯的救济措施手段,而非权力本身。 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诉讼中相关各项实体权利的实现或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力受到侵犯和损害时获得救济。 处于诉讼中的各方都理应是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其中的。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但是在现实中的情况是一旦侦查机关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对方屈从于本机关意志,平等的地位没有,武装的程度对等性没有,那么真正无罪之人被追诉成功造成冤案错案也就很有可能了。 即便针对的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没有合法的证据即便有很大嫌疑也不能用非法违法的方法制造出证据来对其加以追诉。 更何况作为一国公民有些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的。 平等的参与诉讼,受到公正对待或正当程序权利就是这种权利。 1 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6 页。 目前太简单,太简短第 1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价值5在当前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多发,造成冤案错案频出的形势下,健全完善并运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减少以至遏止冤案错案的出现。 从宏观上讲这对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但是我国的法制现实是这方面的规则亟待完善和丰富。 所以在我国确立明确而全面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实现程序正义,推动司法文明是必要而又紧迫的。 于这种“手段评判结果” “程序驳难实体”“正义否定真实”的证据规则,反对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最直接的方式才是最佳的方式,即将那些通过违法手段和获取证据的违法警察送入监狱,同时将被定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但是我们认为即便惩罚违法官员对遏制违法有效,对于刑事追诉却不能有效。 反对者指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我们尊重宪法的方式不是制裁那些违反他的人,而是让那些违反了其他法律的人逍遥法外”。 法证据的排除确实有可能使得一些狡猾的真正的犯罪人逃避了处罚,使诉讼因追诉机关偏离法律预设的程序轨道而无效。 特别是对于有具体受害人的案件,追诉失败会使得受害人及其亲属心理上倍受打击。 这样的案件也会动摇社会上其他人对法律的信仰。 但是如果我们允许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来指证嫌疑人犯罪,那么这是更加令人失望的无视法律、破坏法律的行动。 因为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一定要有对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的容忍。 既然决定一切都放在法制轨道里,那么一切犯罪指控没有合法证据的指证都是不能成立的。 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多大嫌疑,我们都不能以心理上难以容忍为理由而地制造一些所谓证据来附和法律规定,更不允许用非法的方式来取得证据。 如果允许非法取证大行其道(不管基于多么堂皇的理由) ,这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复兴肉刑和其他不人道的诉讼行为,这是撇弃历代先贤前赴后继经过上百年的斗争才得以确立的成果,是严重的历史倒退。 我们绝不能容忍这种倒退。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定的制度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也是我们能够并且不得不接受的。 正如美国科纳·豪尔的观点:“如果要确保权利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就应当在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尽第 1 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价值6可能彻底撤销这些违法行为,并通过提供救济或者特定的司法程序来恢复那些已被违法侵犯的公民权利”而不能“让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院去承认并维护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果实。 ”我们认为对于这些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取证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加以排除。 因为实践中的经验表明如果对于非法证据不加排除而单单以其他方式如民事赔偿、行政法律处分或者刑事责任追究是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的。 由此看来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的。 第 2 章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与分析7第 2 章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与分析虽然我国法律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规定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条文数量少而且很不完整,只规定“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 即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加以排除。 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说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和贯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件舶来品,如果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断完善之,那么就必须研究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理论。 为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寻找国外实践经验的支持,本章就世界几个典型的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现状做一番考察。 美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最先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是该制度规则最发达最成熟的国家。 英国和美国虽然同为普通法系,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却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 德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有积极主动的查明案件真实的职责,所以他们需要各种信息以做出裁判。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严格奉行自由心证主义,所有证据资料都要放到法官面前并由法官依据证据资料和内心良知做出裁判。 虽然法官可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证据资料,但是德国有自己的方式保证诉讼中裁判的正义性。 俄罗斯法制背景纷杂,其上世纪末开始的诉讼制度改革,已全面向美国学习。 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当前如火如荼进行着的审判制度改革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与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法治状况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美国通过判例法发展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最成熟的国家。 美国有关的理论状况和制度实践非常值得研究和借鉴。 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完成和完善的。 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宪法权利诉讼化的过程。 主要依据有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身住宅文件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等。 1在这一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方面也经过一系列变化。 有宪法权利保障说,即,排除非法证据是保护公民应当1 参见【美】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著: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 ,张鸿巍 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8 页。 第 2 章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与分析8享有而被破坏的宪法权利为并为其提供补救;阻遏警察违法说,即,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使警察的取证归于无效,可以预防和阻止警察以后再同样情况下违法作为;保证真实说,即,认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因为非出于自由意志,可能存在虚假,若使证据裁判不至于立于虚假之上,须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虽然美国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较为坚决,对程序正义对公民权利非常重视,但是在国内政治局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糟糕时期,考虑到强烈的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得不作出让步,放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力度从而加强对犯罪的控制。 正如 说:“联邦最高法院再把吓阻理论转化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支配性理论基础的同时,已经开始将这个有一定缺陷的学说运用于限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系统工程了。 ”1上世纪下半叶联邦最高法院先后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以保护警察和一般公众的安全,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予以限制,确立“最终和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以使警察基于“客观合理的可信的”搜查证而善意搜查时即便最后发现搜查证不合法,也仍然认定所获得的证据有可采性。 特别是自“9·11”以后爱国者法案允许为维护美联邦及其国民安全可以特别的手段获取证据。 可见世界上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严格的国家,也不得不权衡政治需要和社会治安状况,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审时度势地做一些倾斜。 但是尽管这些例外都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很多学者已经指出:“这些例外都是纵容警察滥权的源流,为进一步限缩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开启着方便之门”。 2所以我国在以后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建设中应该注意权利保障和犯罪控制的平衡,避免过于偏重任何一方。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美国在理论上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或者非任意性自白和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处理由自白排除规则约束。 警察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须有“可成立的理由” ,并要以此获得由治安法官签发的令状,除非逮捕现时犯,基于合理怀疑的拦截拍搜或者基于合法逮捕情况下的搜查和扣押(为警察和公众安全的需要而进行)。 3在以上情形中如1 a to 1 01(1999)a of of 005)见【美】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著: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 ,张鸿巍 等译,武汉大学出 讲规则体系,最好要略为多说一些,作为规则体系不能只简单地说非法扣押的物证排除,非任意自白也排除就完了,看看还有什么时候属于这一规则的内容第 2章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与分析9有不合法情形则可能构成非法证据。 比如不合法逮捕 1所附随的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如果搜查不符合格式要件,没有合理依据,执行不合法或者扣押了搜查证上面没有列举的物品,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以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搜查扣押侵犯为由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出的供述对于获取查找其他证据线索、联接证据链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及最终破案定罪都有重要作用。 警察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为得到这样的供述,可能企图走“捷径”而非法取证。 美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在接受警察询问前得到米兰达告知的权利。 如果警察违法规定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要被排除。 由于美国非常重视对程序正义的保护,并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地位上,如果违反程序规定,比如辨认程序没有律师在场且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放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辨认的结果就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理论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最为明显的国家。 基于历史原因和民族传统,德国对国家机关充分行使职权,保证高效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寄予厚望。 所以相比控制犯罪的需要德国并不十分注重排除非法证据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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