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市邮政局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各种会议、培训班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 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培训单位需提前向综合企业 () 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通知食堂准备培训用餐数量;局内各种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全局性会议日程未结束的,可考虑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 5元,以 10 人为一桌。 (三)市内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县局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 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 10 元,不安排酒水。 (四)凡属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 对我单位进行的评估、考核、验收等发生的招待费及住宿费补贴,由局承担。 必要时可以以市局的名义宴请一次,局领导 1人参加,标准为每人每餐 50 元,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结算。 友好单位间往来费用一律由局承担。 (五)原则上,工作餐指定为局食堂。 指定招待用餐酒店为帕弗尔大酒店、中华食府、锦江酒店、天力酒店。 到指定酒店就餐,需请主管局长批准,持接待用餐通知单方可到指定酒店用餐。 (六)到酒店用餐需严格按照《双鸭山邮政局接待用餐》之标准,具体菜品可按照同等价位原则更换,但严禁超标消费,超出接待标准部分由接待部门自行支付。 二 、陪餐人员 接待来宾原则由对口单位接待,无关人员不得参加,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不准多报被招待人员和陪餐人员数量,不得变相提高招待标准;工作餐陪餐人员, 10 人以下一般安排 1人, 10 人以上的可安排 2人;招待餐陪餐人员,来宾在 5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多于 2人, 10 人以内的不多于 3人,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 三、招待费开支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严格审批。 由承办部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交综合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审批。 凭领导审批后的《公务接待呈批单》到综合办公室开具《公 务接待通知单》。 (二)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到食堂或者接待酒店安排,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结算。 不得先招待后审批,也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承办部门在非指定酒店招待客人,需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单”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超标准招待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来宾住宿费一般不予补贴,上级部门领导同志来局指导工作的住宿费补贴由综合办公室从严控制,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送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 四、列支及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 ”制度。 招待经费开支情况由局财务部定期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用餐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和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及原因。 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时按规定报送财务部备案。 (二)公务招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帐时,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张单据齐全,在“招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 不得将招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招待费”科目。 (三)各类会议、考试、培训安排的餐饮费列入会议费用。 (四)外事活动所需招待费用由承办部门、科室写出专题报告 ,交局长审批。 (五)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在异地的招待费用,由招待部门提交申请,交局长审批,视招待内容按标准报销。 以上办法自 20xx年 10 月 1日起开始实施。 附: 双鸭山市邮政局公务接待呈批单及通知单 双鸭山市邮政局公务接待通知单存根 (编号: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主要来宾及陪同领导 接待科室及经办人 企业 () 双鸭山市邮政局公务接待通知单 (编号: )(章) : 负责本次接待工作,请按照以下标准安排就餐(住宿),并准许签单,由双鸭山市邮政局综合办公室统一结算。 年 月 日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住宿地点及预计天数 经办人 双鸭山市邮政局公务接待呈批单 (编号: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来宾单位 姓名职务 随行人数 主陪姓名 职务人数 公务内容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额 就餐地点 住宿地点 需补贴差额 经 办 人 接待部门意见 财务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双鸭山市邮政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 章 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及管理主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公务活动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服务,按照“车辆定编、人员定岗、归口管理、规范行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包括局领导办公用车、接待用车、警务用车等非生产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由综合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由网路运行中心负责,驾驶员队伍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财务部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章 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 企业 () 第四条 要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派车、车辆停放、安全行车等规定,确保用车安全。 凡有条件可以集中停车的,一律在市局车库集中停车;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市局车库的,可由驾驶员和乘车领导共同选定安全停车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领导批准确认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执正规发票,须经乘车领导签署意见,综合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方可交局长审批报销。 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 第五条 凡本局范围内的公务用车,一律按纪检委规定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 角张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 因未粘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造成的罚款及其他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 公务用车车辆驾驶员要按月向综合办公室上报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公务用车加油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加油包括汽油、柴油等。 第八条 网路运行中心根据各车辆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 第九条 车辆用油指定人员填报《用油审批单》,按计划预购本月用油,或按照有关统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驾驶员统一按照局确定的定点单位加油,购油经费支出发票由网路运行中心审核、登 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否则,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出差(市区外)加油,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综合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按月公布每辆公务用车的用油量、行车里程和百公里实际耗油量。 油耗超过限额的,对驾驶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局领导研究确定。 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车内备品如座垫套、靠垫等因撤换后由驾驶员妥善保管,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新。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 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经本人和用车领导签字后报网路运行中心鉴定,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 申请单位同时将预算维修费用交由计划财务部门审核。 超过 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局长审定。 第十五条 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必须由驾驶员带回交网路运行中心核实验收。 第十六条 网路运行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 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将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后一周内,定点维修厂家将维修发票、《公务用 车定点维修、装潢结算明细单》等报网路运行中心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费用支出手续。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必须于当月结清,最迟不得超过次月 5日,否则,将不予审核、列支。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出差(市区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网路运行中心审核、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网路运行中心按月给综合办公室提供每辆公务用车的维修次数和金额等情况。 由综合办公室公布。 第五章 公务用车投保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定点单位为市局代理保险部门或由局领导研究确定。 车辆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 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五个险种。 第二十二条 新购公务用车保险或原有公务用车续保,由综合办公室开具《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介绍信》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三条 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 综合办公室不予审核,计划财务部不得列支。 第六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车定员制度,未经允许不得交换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人替换。 第二十五 局驾驶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学习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和待用准备,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派得出、行得顺”,遵章守纪,确保安全,严禁带病行驶,确保行使安全。 企业 () 第二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年度单车核算经费、安全行驶里程、车辆保养等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建议予以转岗。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统一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 凡违反“六条禁令”的,严格进行查处。 因超速、违停等造成的罚款,均由驾驶本人自行承担。 1.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2.严禁酒后驾车。 3.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严禁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6.严禁参与赌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年 11 月 1日起试行。 双鸭山市邮政局 印鉴刻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印鉴管理,确保正确使用印鉴,更好地为各项事务服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就印鉴的刻制、使用管理办法。 一、印鉴的刻制 (一)各部门印鉴及各种专用章,要根据我局行政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制发。 (二)凡成立 新的机构或机构更换名称,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刻制印鉴(含相关业务专用章)。 (三)印鉴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由相关单位写出书面请示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制发。 同时交还旧印鉴,新印鉴方可启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鉴的使用 (一)印鉴刻好后,先在综合办公室档案室备案,由综合办公室发出印鉴启用通知(印鉴更新可不发启用通知),办理领用手续。 (二) 各部门印鉴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使用本部门印鉴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 章。 (三)局各类印鉴使用,需填写印鉴使用申请表,由综合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需局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双鸭山市邮政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档案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档案作用,根据《档案法》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档案是指邮政企业在通信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及其它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资料的总和。 全局档案资料由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局各个部门形成的资料、材料、文件属局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据为 已有或随意毁弃。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三纳入,即纳入到企业工作计划,纳入到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到企业职工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全局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和反映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办、局、区局(支局)应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条 档案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定期进行收集整理。 第六条 各部、办、局、区局(支局)必须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和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纳入工作计划和职责范围,确保全局各类资料的完整全面。 第七条 各部、办、局、区局(支局)必须设置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企业 () 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建设项目中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及时上交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八条 后勤部门应从工程立项开始,就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作计划及建设工作程序,使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更改、立卷,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 并定期上缴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后勤、网路运行部门在与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等单 位签定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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