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品牌超市门店运营管理制度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与顾客打架的。 打击报复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五、诚实是公司每位员工应具备的品德,任何的不诚实行为都将被导致解聘,例如: 偷盗、 挪用、 私拿、 私分 、 截流货款的。 利用职权、职位、岗位便利谋取私利或索贿、受贿的。 未经批准 用银行帐户代他人(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 的。 伪造、私自涂改数据的 (如盘点数据、财务数据等 )。 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而说谎的。 超越权限查阅、 偷看 公司文件、资料、数据。 弄虚作假多报费用。 私自 出售门店废旧物资并占为己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 偷吃商品、偷拿商品或私分促销赠品的。 1对违反以上第 2 条的,除作解聘处理之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及岗位责任金并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主管、助理有 权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开据《处罚通知单》(表十),给予处罚。 处长、经理有权对发生在本部门、本处的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防损部经理、店长有权对发生在门店任何部、处的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店长有权对发生在店内所有区域的 A、 B 类过失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营运部有权对发生在门店的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七、 C类过失、 D 类过失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处长、经理、主管有权对发生在本部、本处、本区域的 C类 过失、 D 类过失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人事助理核实后,报店长审批执行。 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有权对发生在门店的 C 类过失、D类过失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店长审批执行。 店长有权责成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的人员)、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对发生在门店的 C类过失、 D 类过失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店长审批执行。 八、各类过失造成的赔偿,由处罚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营运部、财务部核查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九、罚款由门店出纳收取、建帐。 《处罚通知单》一式 三联,一联给个人,一联交门店出纳作收款依据,一联交门店存档、备查。 十、 A 类过失、 B 类过失罚款必须当场交纳,其他过失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十一、因过失被解聘的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由财务部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工资不足部分从当事人“培训金”中扣除。 第四条 员工申诉 一、员工对奖惩有意见时应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申诉(特殊情况也可越级申诉)。 二、员工申诉应注明所在部门、申诉内容、申诉要求。 涉及他人的门店均予保密,任何人不准挟嫌报复。 三、门店店长(或人事助理)及营运部、是员工申诉受理主管部门,督察部对员工申 诉予以调查,并予以答复。 四、员工申诉属实及申诉要求合理的,通报批评、延期转正、 A 类过失、 B 类过失等处罚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或防损主管)予以核实后店长批准予以纠正;降职、撤职、辞退、除名、 C 类过失、 D 类过失等处罚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或防损主管)予以核实后报店长批准予以纠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作息时间 第一条 门店作息时间分冬季和夏季作息时间,冬季范围为每年 12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日,夏季范围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31 日。 第二条 门店 根据所处的地理条件及环境,确定冬夏季作息时间,原则上冬季作息时间为8: 00—— 21: 30,夏季作息时间为 8: 00—— 22: 00。 第三条 门店出勤由门店安排,但交接班须有 30 分钟,同时遇节假日或店庆应安排大班。 大班作息时间:早班员工下午 17: 00 下班,晚班员工中午 13: 00 上班。 第四条 店长、副店长、处长、经理上行政班,执行值班经理带班制,每月有 4 天公休,异地人员可以累计到三个月享受但最长不超过 8 天,其余 4 天在门店公休。 第五条 理货员实行早晚倒班制,每月享受 2 天公休。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同 意,可以相互代班。 第六条 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公休、不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店长经营运部经理同意,其他人员经店长同意。 第七条 门店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一天 二、春节三天 三、五一劳动节一天 四、国庆节一天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日。 六、员工在上述六天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基础工资按 3 倍计算或换休。 第二节 考勤记录 第一条 门店考勤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负责,各处、部(区域)逐日认真记录 员工各类假别,按月报人事 助理(门店指定人员)汇总经店长签字确认,次月 1— 3 日传营运部审核后报财务部计算、发放工资。 第二条 门店实行打卡制(签到制或点名制),严禁代打卡、代签到、虚报等考勤舞弊行为。 第三条 考勤符号:事假 ,病假△,旷工〇,迟到※,早退⊙,补休☆,婚假 +,丧假177。 ,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员工考勤是工资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员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出勤、缺勤情况,严格按照权限执行各类假别的审批和管理;如实反映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考勤凭证。 第三节 考勤考核 第一条 出勤 —— 分为到岗和在岗 一、门店每天执行早会制度,早会时间 7: 40— 7: 50,开店准备时间 7: 50— 8: 00。 二、到岗:根据门店上班时间规定,按时到达门店工作岗位为到岗。 三、在岗:工作时间内,在门店以外处理公务,为在岗。 第二条 迟到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 5 分钟之后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 二、每次迟到 30 分钟以内,店长及负激励 2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15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 10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5 元。 三、每次迟到 31 分钟 — 60 分钟,店长及负激励 3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20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 15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10 元。 第三条 早退 一、未按下班时间规定,提前 1 小时内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二、每次早退 30 分钟以内,店长及负激励 2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15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 10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5 元。 三、每次早退 31 分钟 — 60 分钟,店长及负激励 3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20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 15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10 元。 第四条 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 61 分钟 — 180 分钟, 按半天旷工处理; 181 分钟以上按一天旷工处理;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累加)。 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新工作岗位者,按实际未上班时间计算。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通过电话或口信方式请假,假后回岗 24 小时之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按半天旷工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岗位者,擅离岗位时间为旷工。 未经批准续假或超假,无特殊理由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事后请假无法证明是因急病、急事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伪造疾病证明 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休假证明者,按不诚实行为处理。 因打架斗欧或酗酒等原因导致不能上班的,按实际未上班时间计算。 无故不打卡的,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请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在门店通报批评。 1员工如利用各种假别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二、旷工或视同旷工事件的处理: 半天旷工:店长及负激励 10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80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负激励 60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40 元。 一天旷工:店长及负 激励 300 元,处长、经理负激励 200 元,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负激励 150 元,其他人员负激励 120 元。 连续旷工 3 天或全月累计旷工 5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 8 天,作解聘处理。 第五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 ( )超市请假申请单》(表十一),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事假:事假期间不予计发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助)。 第七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应于生病当日上班前后 20 分钟内向批假权限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电话或口信),病愈后次日持县级以上国家医院 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收费单据办理病假手续。 二、无疾病证明书、病历及收费单据者不予办理病假手续,一律作为事假处理。 三、病假 10 天以内(含 10 天)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超过 10 天不再发放。 第八条 工伤假 员工上班期间,因在所属工作区域发生工伤可以请工伤假。 工伤假根据见证人证明、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药费收据、疾病证明书为依据。 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员工,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按每天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九条 婚假 员工为本公司服务半年以上才能享受婚假,达到《婚姻法》规定年 龄结婚给婚假 5 天,达到晚婚年龄给婚假 10 天。 为本公司服务不满半年要求结婚的,按事假处理。 婚假期间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员工做绝育、节育、引产、人流等手续,根据国家正规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给予 10 天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其余按事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一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9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的给假 15 天,但须出具医院有关证明;男员工配偶分娩,给照顾假 3 天。 产假、流产死产及 男员工照顾假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产假之日起为公司服务满 2年的,每月加发 300 元生活补贴。 产假工资待员工上班后逐月领取。 上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 6 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自动离职或辞职的视同违约,本人所享受的产假工资及生活补贴全额返还公司。 第十二条 丧假 一、 员工因亲属死亡,凭死亡证明或信函,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二、因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继(养)父母、子女死亡,给予丧假 5 天。 三、因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 3 天。 四、员工亲属死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超 假的,所超时间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期间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假 员工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如义务献血,救灾、抢险、舍己救人等)需要休养的,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提供相应证明为依据,经门店研究给予相应假期。 假期中每天按 12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四节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 ( )超市请假申请单》,按下列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当天用电话迅速向权限负责人报告,说明事由 ,取得口头同意方能请假。 第二条 审批权限: 一、店长请假: 2 天及以内由营运部审批, 3 天及以上由营运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二、处长、经理请假: 2 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 3 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 5 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二、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请假: 3 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 3 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 7 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三、其他人员请假: 5 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 5 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 10 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四、员工如 2 天之内未按请假程序及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的,批假权限负责人应作出处理建议报营运部。 以上 人员经批准后的请假单据,一律交门店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做为考勤依据,按月汇总报财务部核查、核资。 第三章 工作描述 第一条 店长 一、任职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 28— 45 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性格果断、刚毅;熟悉超市经营管理流程;善于学习、善于与其他部门沟通、善于指导员工工作、善于关心同事;以身作则、吃苦耐劳、原则性强;不违规操作、不徇私枉法、不贪污受贿;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良好的大局观, 服从公司整体工作安排;不以权力、职位谋取私利,不打击报复客户和同事;维护企业利益,不瞒骗、不伪造、 不说谎、不虚报;敢于承担责任和压力;忠诚企业、忠诚事业。 二、工作职责: (一)维持门店良好的顾客服务水平。 (二)维持门店良好的销售业绩、毛利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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