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伙伴增加任何新的业务或变更其业务范围、价格等,须接受广东联通的审核及计费测试, 在经过广东联通同意并通过测试后,方可变更。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23. 合作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提供的增值业务中标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或 LOGO,或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或 LOGO。 但未经广东联通要求或确认,合作伙伴不得在其单独进行围绕该增值业务的市场推广中使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 LOGO 及其他广东联通相关资料。 合作伙伴使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或 LOGO 应严格遵守《中国联通 VI管理手册》及其他广东联通相关规定。 同时合作伙伴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犯广东联通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24. 合作伙伴自愿接受广东联通的业务 管理,并有责任对 用户的个人资料、通信信息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以及确保自身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25. 合作伙伴客户服务管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电信服务规范》 (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36 号) 、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 20xx】 136 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 [20xx]574 号)、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 7 号令)、《中国联通客户品牌服务标准》、《中国联通“联通 10010”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的要求 )和广东联通合作管理办法执行,使用统一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包括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客户服务。 1) 统一客户服务规范 (1) 合作伙伴须 提供 7*24 小时客服电话,且应是 800、 400、中国联通 1010等短号码作为客服号码,不能是普通的固定电话或手机; (2) 合作伙伴按中国联通客服要求统一客服标准。 (3) 对于用户咨询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无论责任最终属哪一方,双方有责任通过协调为用户妥善解决问题。 (4) 合作双方均应向客户提供多种、方便的业务定购关系查询手段和业务退定手段。 (5) 合作双方在向用户提供业务前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提 供业务的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户电话、退订方式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2) 合作伙伴客户服务部要求 (1) 具有基于呼叫中心的客户服务部; (2) 提供 7*24 小时客服电话,且应是 800、 400、中国联通 1010等短号码作为客服号码,不能是普通的固定电话或手机; (3) 系统功能: a. PBX 交换功能; b. ACD 自动呼叫分配功能; c. 计算机电话集成功能; d. IVR 自动语音应答能; e. 人工座席能; f. 业务前置功能(业务前置系统通过与后台业务系统的交互,完成客户服务部客户请求的各项业务服务功能); g. 录音功能; h. 数据库系统 (客户常用信息及客户资料,客户服务的历史记录与数据,呼叫中心的各种资源信息)。 (4) 业务功能: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实现信息查询、业务取消、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以呼入、人工服务为主的服务功能。 (5) 座席配置:客服初始配置按 1个座席、 4个呼入客服人员为基础; (6) 性能及业务指标:系统接通率 99%,服务水平( 20秒人工接通率)80%; (7) 服务标准符合《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36号)、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 20xx】 136号)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xx]574 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 7号令)、《中国联通客户品牌服务标准》、《中国联通“联通 10010”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的要求。 26. 合作伙伴应向广东联通客服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 27. 如合作伙伴因各种原因退出本协议时,合作伙伴应负责或配合做好对用户端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除因适用本协议定的退出机制退出以外,合作伙伴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增值业务的情况告知广东联通; 第四章 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 一、 合作类型 增值业务合作商可根据自身实力和业务特点承担市场营销、产品内 容、系统投资和运营支持的全部或部分职责。 合作商根据承担的职责不同可分为 SP、 AP、 CP三类。 其中,甲(联通)乙(合作伙伴)双方按 AP、 CP 合作类型合作的增值业务,是属于甲方的“自有增值业务”,业务品牌归属甲方。 由甲方负责业务的计费收费、市场推广等主要的业务运营职能。 具体的合作类型分为以下的 SP, APA、APB、 APC、 APN, CPA、 CPB 七种: 1. SP 类合作商: 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 SP 合作类型。 即普通 SP。 SP 承担市场营销、产品内容、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四方面的职能。 联通承担代 SP 计费收费和客服职能; 2. AP 类合作商: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 1) APA 合作类型:内容应用型 AP。 AP 承担产品内容、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三方面的职能。 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和市场营销职能。 APA 合作类型的业务内容必须是具有较高用户价值。 一般性的业务内容则按普通SP 处理。 2) APB 合作类型:功能应用型 AP。 AP 承担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两方面的职能。 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和产品内容职能。 APB 合作类型是针对以功能应用型为主的业务。 在合作中,可以为配合应用功能的 实现而提供一定的内容作为辅助,辅助业务内容的提供不改变 APB 的合作类型。 3) APC 合作类型:运营支持型 AP。 AP 承担运营支持的职能。 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职能和系统投资; 4) APN 合作类型:因功能创新业务具有前期系统建设投入较大、需要对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市场进行培育等特点,广东联通专门针对功能创新业务增加一个 APN 的合作模式,即新业务应用型 AP。 在 APN 合作模式下,业务品牌归广东联通所有,业务以广东联通的名义进行推广。 合作伙伴承担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两方面的职能,广东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和产品内容 职能。 APN 合作模式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 = 50% : 50%,合作协议首次期限为一年,首期合作到期后,可视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仍按 APN 合作模式续签一年。 此后,合作模式统一改为 AP –B。 a. 功能创新业务必须属于功能应用型 ( 20xx 年专指需要手机客户端适配的) ,并在广东联通首次接入的。 如果新接入业务与广东联通已有产品或服务的功能相似,则该业务不属于功能创新业务。 b. 适用于本规范的功能应用型创新业务,其系统建设及运营支撑的成本投入较大。 一般来说,合作伙伴的首期投入不小于50 万元。 涉及到手机客户端程序开发 的业务,则适配的手机终端款数不得低于 50 款。 3. CP 类合作商: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 1) CPA 合作类型: CP 除提供产品内容,并负责市场推广; 2) CPB 合作类型: CP 只提供产品内容,不负责市场推广。 二、 分成比例 分成基本原则: 1. 各业务通信费及基本功能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分成。 2. 甲方的分成比例,不得低于合作类型中规定的比例。 3. 分成比例逐年递减机制。 合同到期续签,新分成比例逐年下调: a. 普通 SP 类的分成比例,合作满一年的,合同到期重新续签合同时,新合同中的分成比例要下调 10%(即第 一年续签时, SP的分成比例从 70%下调到 60%,以此类推)。 普通 SP 的分成比例一直下调到 50%; b. APA 类的分成比例,合作满两年的,合同到期重新续签合同时,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新合同中的分成比例要下调 10%,即分成比例从 50%下调到 40%。 c. 分成比例调整后,合作类型保持不变。 例如,原 SP 合作类型的分成比例调整到 50%后,合作类型仍为 SP 类,并承担相应SP 类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d. 当合作伙伴的分成比例在 50%及以下时,不再向其收取不均衡通信费。 4. 根据合作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应不同的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 具体合作类型见下表: 合作商 类型 ( 乙方) 合作 类型 计费收费 、客服 市场 推广 产品 内容 系统 投资 运营 支持 合作方 分成 比例 联通方 分成 比例 30% 20% 30% 10% 10% SP SP √ √ √ √ 70% 30% AP APA √ √ √ 50% 50% APB √ √ 20% 80% APC √ 10% 90% APN √ √ 50% 50% CP CPA √ √ 50% 50% CPB √ 30% 70% 第五章 接入条件和接入类型 广东联通为确保增值业务合作的公平、公开、高效,特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接入流程受理合作伙伴的各类业务接入申请。 增值业务企业需要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关接入条件,才可向广东联通提交增值业务接入申请。 增值业务的接入分为三种接入类型:主题业务接入、创新业务接入、普通业务接入。 一、 基本接入条件 申请接入的合作伙伴,必须满足下列所有的条件。 在提交接入申请时,需以电子档的方式向广东联通 SP 服务窗口(联系方式见附件 《广东联通 SP 服务窗口联系方式》)提供以下第 2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1. 公司资质。 以下公司资质,在申请时可先提供扫描件,初审时将要求审核原件。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广东省。 拥有工信部颁发《跨区域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申请联通在信业务接入的还需提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 2) 营业执照扫描版 3) 税务登记证扫描版 4) 银行开户证明扫描版 2. 业务资料 1) 增值业务合作申请( word 文档和盖公司章的扫描件各一份) 2) 公司合作业务商业计划书( word) 3) 合作业务产品 简介 (word) 4) 评审报告( PPT) 3. 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含 100万)以上。 4. 达到公司规模和人员设置要求:专职市场推广、业务运营人员 5人以上,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3 人和客服人员 4人以上。 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各至少有 1 人参加联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5. 办公场所要求: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 6. 经营运作稳定要求:企业运作 1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上公司注册时间为准),最近 1年内有稳定的客户和业务。 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增值业务合作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 7. 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联通互联网 CMNet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工信部信息管理文件》等相关管理规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广东联通移动增值业务 SP 合作管理办法( 20xx 年版)修订版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二、 附加接入条件 1. 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 用费是指因双 方合作的增值 业务占用了相 关的网络资源及系统资源而产生的费用。 联通向合作伙伴有偿提供相关的网络系统资源,并收取资源占用费,以实现网络资源的基本使用价值。 若 SP 无力承担资源占用费成本,可主动向我司提出终止业务合作。 若 SP 拒绝按要求缴纳资源占用费 的,则视为拒绝继续合作,合作自动终止。 资源占用费以“业务类”为基本收费单位。 为便于明确收费规则,在收取资源占用费时,将以一份合作协议中包含的业务合作内容按一个业务类来计算,即一份合作协议收取一份资源占用费。 1) 收费标准。 各业务类的通道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月): 合作类型 联通在信 丽音 互动视界 彩信 炫铃 备注 全省性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一类地市 1000 1000 100。20xx年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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