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变更部分法律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资料 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发文单位 :最高人 民法 院 文 号 :法释〔 20xx〕 17 号 发布日期 : 20xx1112 执行日期 : 20xx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 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资料 来自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 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资料 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 :最高人 民法 院 文 号 :法释〔 20xx〕 2 号 发布日期 : 20xx112 执行日期 : 20xx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 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xx 年 11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 月 14 日起施行。 二 0 一 0 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 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 法律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 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本资料 来自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 签名。 本资料 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xx 年 9 月 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1 月 11 日起 施行。 二 ○○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xx 年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4 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明知 ”,应当 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 ”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明知 ”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 “合法 ”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 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本资料 来自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 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 “上游犯罪 ”,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 “资助 ”,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 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本资料 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 :最高人 民法 院 文 号 :法释〔 20xx〕 4 号 发布日期 : 20xx424 执行日期 : 20xx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 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于 20xx 年 3 月 3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5 月 14 日起施行。 二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 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 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 民事诉讼法 及相。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变更部分法律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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