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强化班教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 F14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 限制性规定。 :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F143)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笔记:股权奖励的限制条件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商法之二证券法 一、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 1)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的法人。 ( F102) (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证监会任免。 ( F10 10 107) ( 3)财产积累归会员共同共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F105) 例题: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 09三 34)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 ①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 F113)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 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 F114) ③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 F115) ④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⑤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⑥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二)证券公司 ( F12 12 127) ( 1)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 2)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③有法定注册资本:① — ③项业务:五千万元;④ — ⑦业务之一:一亿元;④ — ⑦两项以上业务的:五亿元。 (实缴)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 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 10 万为实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商业 银行 ( 1)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 2)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 3)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资本。 拍卖公司 ( 1) 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 2)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五千万、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重要事项的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 2)行为限制 ①证券公司为客户买 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③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④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⑤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⑥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⑦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不得挪用。 例题:某证券公司在 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 ?(08一 69;09三 78)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E.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F.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 笔记: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F11)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证券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依法由证券公司承销。 ( F28) ( F28) :代销和包销。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 F32) ( 1)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 2)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 F33):最长不得超过 90日。 ( F3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三、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1)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 F43):不得持有、买卖股票。 笔记: (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 F45) (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禁止短线交易( F4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三毛,持有该公司 6%的股份。 三毛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 5个月卖出,获利 600万元。 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08一 68)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三毛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 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商法之三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F14)。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F16) (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2)合伙 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3)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笔记: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F15)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 F20):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 产。 ( F20):均为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笔记: 、使用和处分 ( 1)分割与处分企业财产( F21) 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记: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2)转让财产份额( F2 F2 24) ①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笔记: ②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 通知其他合伙人。 ( 3)出 质财产份额( F25):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以“财产份额出质”与将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质有何不同。 (三)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 F2 2 2 29): (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 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思考:如何看待合伙事务执行权利的法定和约定。 ( F 31) 表决办法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F32):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F33) (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办理; (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 F3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补充责任( F38)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2)无限与连带( F3 40) 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1)禁止抵销、禁止代位( F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2)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自有财产 —— 合伙收益 —— 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 ( 3)双重优先原则( F42):个人财产优先 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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