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摘要:

) 区(县级市)农业 部门职责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个人。 、检查和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审核验收材料;负责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补助)规模 10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市农业局职责 (县级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农业项目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 市本级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以及由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补助)规模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参与和指导区 (县级市)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4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按要求整改,规定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取消或收回该项目财政支持的资金。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承担单位、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和市农业局各存一份。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农业部门: (盖章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广州市农业局 跟踪管理处室 (代章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25 附件 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6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 以 下 简 称 监 理 人 ) 提 供 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建设地点: 工程等别(级): 工程建安费 (人民币,下同 ): 元 工期: 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二、监理范围 监理项目名称: ;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保修期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监理服务期限: 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四、监理服务酬金: 27 五、监理服务酬金付款方法 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监理合同书 (含补充协议 ); 中标通知书; 投标报价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大纲;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两 份,委托人执 一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 (发包人 )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 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29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 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 当 监理 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报委托人批准 ;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 指示 ,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签发 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 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 当 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 30 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 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 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 任何 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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