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前进钢铁集团安全职责与规章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事故隐患上报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所属生产经营现场、人 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上报安全管理处。 事故隐患上报的主要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 分为 设备设施隐患、管理隐患、作业环境隐患 三类 ); 、事故隐患等级( 按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类); 、影响范围和程度; ; 、整改措施;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整改目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 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 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 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 )及时上 报主管部门,同时按国务院 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 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部 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清理事故现场必须事先征得 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四条 事故管理 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 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 17 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发生伤亡事故后禁止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A、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 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和 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 2人以上(含 2人);重伤 10人以上(含 10人);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 5人以上(含 5人);重伤 20人以上(含 20人);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B、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 105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受伤则损 失 105个 工作日以上的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 1人以上(含 1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 5人以上(含 5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 10人以上(含 10人)的事故。 C、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分为 重大交 通事故和 特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 1- 2人;重伤 3- 10人;财产损失 3- 6万元;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 3人以上(含 3人);重伤 11人以上(含 11人);死亡 1人同时重伤 8人以上(含 8人);死亡 2人同时重伤 5人以上(含 5人);财产损失 6万元以上(含 6万元)的事故。 D、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 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公司)领导汇报, 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 止事故扩大; 18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 负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 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事故单 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禁止干涉事故调查组工作; 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处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 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安全管理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凡属责任事故 ,均要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公司)安全责任制 进 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加重 处分: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 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第八条 凡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 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重点 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重大 及 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从重处罚: 19 毁灭、伪造证据的; 破坏、伪造现场的; 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 的; 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其他可给予从重处罚的行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 防安全工作应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 方针,认真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 工作 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灾时,及时 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第五条 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第六条 防火负责人职责 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 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 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 保证完好备用。 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 予以制止。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小于 30%; 义务消防队应妥善 管理 消防 器材 ,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义务消防队成员 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 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 定期 对 防火重点单位 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20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 相关 的 禁火、禁烟的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区按一、二、三类划定 禁火区 ;凡在 禁火区 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禁火区作业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 动火安全规定 的,立即停止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有可熔保险器 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 禁止 电力网 超负荷运行; 容易产生静电引起 火灾的设备和容器必须装置足以能够导除静电的设施; 存放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的容器管道附近禁止设置变压器或电热器; 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 维修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禁止 在 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高温和有腐蚀性的场所的 电线及电气线路应使用暗线、防腐线。 第十五条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娱乐室 和员工宿舍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线,禁止擅自使用较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第十七条 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焊接作业 防火人员( 监护人 ) 应由设备所属单位指派;在槽罐、潮湿地沟内、 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 时,应指派监护人; 焊接工作应 合乎标准,焊枪 、焊把应 符合相关要求 , 压力表 应灵敏有效; 乙炔和氧气瓶 分开存放, 间距不得小 于 5米,距明火不得小 于 10米。 第十八条 电弧焊接(电焊)安全管理 电焊机电源必须设独立电闸; 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辨认、绝缘性能良好; 保持焊把绝缘性能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21 电焊工作业时,禁止擅自 移动防护接 地设备 ; 在地面上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 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 作业时应 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第十九条 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禁止携带火源或火种 进入危险场所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边报警,边抢救,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先控制,后抢救 ,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 先救人,后救物,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 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站在上风向, 必要时要带面具; 听指挥,莫惊慌, 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 果断指挥。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与设施的管理标准 所需消防器材根据情况统一购买、配置,并登记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挪用、移动、损坏、圈占或埋压各种定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将 消防器材 放于醒目位置,确保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和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防止地点 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方便拿取; 室内消火栓应放置在醒目 并便于取用的地方,间距不宜大于 50米 ,枪口离地面 ;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尽量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 超过 120米 ;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低 于 15米 的要求;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严格执行“三定一交 ”管理标准,即定点存放、定人管理维护、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使用过的或 失效的灭火器应 急时充装或更换,禁止将空瓶放于生产施工现场,禁止 空 瓶实瓶混放; 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 均 应涂上红色, 便 于 识别。 22 第二十二条 公司义务消 防队随时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可及时 抢救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 应一面指定专人迅速报警,一面组织力量积极抢救。 第二十四条 报警后,起火单位应及时清理通往火场的道路, 派人在起火地点附近路口迎候消防车辆,便 于消防车迅速、准确地 进入火场。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 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 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对全月 、全年无事故、 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 使公司财产免遭 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应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考核: 对发生工亡事故的 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 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对发生轻伤事故的 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对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 责任单位、责任者 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条 如发现以下违章违纪行为或现象,应对责任人予以考核或批评教育: 在生产作业中 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 ; 在生产作业中 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 ;。20xx年前进钢铁集团安全职责与规章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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