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 “ 三定 ” 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 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 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 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 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 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 20xx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xx]88 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 20xx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3号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xx 年 1月 1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 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 [20xx]105 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 10 个县(市)、重灾区 41 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 186 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一 0年一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 [20xx]131号 近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xx]131 号,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部分文件规定的 20xx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 20xx 年 12月 31日。 这些文件包括: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科研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xx]25 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xx]92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xx]13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 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xx]1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xx]16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xx]78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0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 合理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 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 工资薪金总额 ”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 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xx〕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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