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sa8000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 2 個,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 5 個。  第 條:手提式滅火器宜放置在挂鉤、 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 米,其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 米。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 1687 新修訂本) 第 條: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 B、 C、 D 火災類型見備註 XX) 7 撲救 A 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B類型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 B 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撲救 C 類火災應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 、干粉型滅火器; 撲救 A、 B、 C 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 D 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電氣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45 條:各廠房、宿舍內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 第 41 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 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 * 第 42 條:電器氣設備必須設有可 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 第 46 條: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聲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機械設備及安全裝置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 32 條: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連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裝置。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 33 條:壓延機、衝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第 76 條: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 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消除工作物和焊接處 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防護措施。 衛生、防護用品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J3679)29 條:產生危險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衝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 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 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並有坡向排水系統。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 第 28 條: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 第 31 條: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 第 68 條: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 * 第 74 條:有下列情況的一种,工廠應該 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1) 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8 (2) 在強烈輻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等操作。 (3) 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4) 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肮髒的操作。 * 第 75 條: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人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 第 76 條: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提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 第 77 條:在有 噪音、強光、輻射熱的飛濺火花、碎片、創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 第 78 條: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人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 第 80 條: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 第 85 條: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制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車間通道寬度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 10 條: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 1 公尺。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機 械加工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要求 最大寬度 (m) 行人通道 電瓶車單向行駛 電瓶車對開 叉車或汽車開進 1 3 9 衝壓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名稱 代號 寬度 (m) 車間主通道 壓力機生產線之間的通道 大型壓力機 1 中型壓力機 2 小型壓力機 3 從通道邊界到設備的距離 B B1 B2 B3 D ~5 4 3 ~4 注: 大型壓力機系指大於等於 800t 單點;大於等於 630t 雙點壓力機。 中型壓力機系指 160~630t 單點; 160~400t 雙點壓力機。 小型壓力機系指小於 100t 的壓力機。 鑄造車間通道尺寸 類別 通道寬度 非機動車 手工造型人行道 ~ 1車間空氣污染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 58 條: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壓和凈化裝置。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TJ3679) 28 條第 3 點 : 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TJ3679) 37 條 :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採用迴圈空所熱風採暖和空氣調節。 1車間嗓音  《工業企業衛生標準》(試行)是根據A聲級別制訂的,以語言聽力損傷為主要指標並參考其他系統的改變;工作地點雜訊容許標準為 85db( A),但不得超過 90db(A)。 規定接觸不足 8 小時的工作,雜訊標準可相應 10 放寬,即接觸時間減半容許放寬 3db(A),但無論時間多短雜訊強度最大不得超過 115db(A)。 本標準只於連續穩能雜訊,不包括脈 衝雜訊。 1危險品儲藏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 第 52 條: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 10 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爆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 第 53 條: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 《工業安全與衛生》第 6 章 危險物品儲藏 易燃液體貯存安全要求 : 易燃液體應儲存於通風陰涼的處所,並與明火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嚴禁煙火。 有毒物品貯存安全要求: 儲存在陰涼通風的干燥場所,要避免在露天存放,並且勿與酸類相近。 ( 1)與食品同存一庫。 ( 2)包 裝必須嚴密,無論是瓶裝、盒裝、箱裝或其他包裝,外面均應貼(印)有明顯的名稱和標誌。 ( 3)發現有包裝破損和撒漏時,應盡快用土或鋸木屑掩蓋,然后清掃洗刷。 ( 4)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觸毒害物質。 ( 5)儲存毒害物質的倉庫,應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藥物等以備用。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156031995)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 炸、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 建築物 (見備註 XXX)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干道、輸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存;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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