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摘要:

19 程味秋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 [J].比较法研究 ,1997(2). 20 范小云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阶段性构建探讨 [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2). 21 黄风译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158159. 8 第二,由于意大利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所以为了避免对宪法的违反,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不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为必要前提,而只要求被告人放弃正式审判的权利。 22在法官对答辩协议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那么他可以不受该协议约束,宣判该被告人无罪。 第三,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只局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可能会判处被告罚金的案件,二是依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最终的刑罚不超过 2 年的。 并且减刑的幅度也有规定,即最高减刑幅度为应判刑罚的三分之一。 第四,法官在交易进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 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参与协议的形成过程,也不能协议的具体内容。 而意大利的法官可在控辩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宫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的要求。 如果被告人提出了请求而检察官表示反对,如果法官认为检察官的反对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被告人要求的刑罚是合适的,那么他可以忽略检察官的意见,直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做出裁决。 第五,程序的启动时间更加灵活。 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当事人几乎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交易的要求。 而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一般来说控辩双方需要 在庭审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控方就将依照预先要指控的罪名进行起诉。 第六,协商的法律后果相对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说更具有吸引力,能更有效地吸引被告人选择此种程序。 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为前提的,虽然被告人能够获得一定的宽恕条件,但是被告人的记录上犯罪的记录是一直存在的 ; 而在意大利的依当事人要求进行惩罚的程序下,被告人的犯罪记录是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消除的。 如被告人如果在诉讼结束后的 5 年内没有犯类似的罪行,那么他可以要求清除它的犯罪记录,这对于被告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实现正常的工 作和生活无疑是有巨大好处的。 意大利的辩诉交易 —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制度,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与改造,体现了对效率的迫切追求,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刑罚,既具有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优点,又强调了法官在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力。 它兼顾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考虑了当事人的协商自由与国家强制力,是一种较有特色的制度。 23 德国的类辩诉交易实践 德国也是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理论界对于德国是否存在辩诉交易制度持有 22 程味秋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8. 23 黄伟明 .意大利式辩诉交易制度评介 [J].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2):167173. 9 很大的争议,一名法学家曾明确说过在德国不存在辩诉交易,并且在德国 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近几十年来,基本上是从 20 世纪 70 年代起,从司法实践中自发的演化出了这样一些程序 :由于为了处理大量增多的复杂案件,如毒品犯罪、环境污染的犯罪,以及团伙和高智商的犯罪 , 这些案件通常取证难度大且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为了提高处理这些案件的能力,提高整个司法体系的效率,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有辩诉交易特色的做法,体现出了双方协商的因素,并达到了快速结束诉讼的目标,这在德国被称为“诉讼协商”。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德国在 1975 年修订的《刑事 诉讼法典》中增加了一条 153条 a,该条规定,在犯罪人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严重,公共利益不要求通过审判程序定罪的情形下,经过法官的同意,检察官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有一定的条件,那就是被告人需要同意并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或者向国库或者慈善机构捐出一定数量的款项。 在这条法律规定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被告人支付的赔偿釜数额或者捐款的数额上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在某种程度上己经非常类似辩诉交易了。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官放弃起诉要得到法官的同意,但是法官基本上都会 给出肯定的意见,于是就出现了只要控辩双方对赔偿金或捐款数额达成一致,被告人就会被避免起诉。 第二,处罚令程序。 在一些可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轻微案件中 (如果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则是没收驾驶执照 ),如果检察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以后,认为证据充分、达到了确信的程度,足以证明犯罪人的行为,无需通过审判程序即可加以认定,那么检察官可以向法官申请处罚令而避免正式的审判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监察官起草刑事命令文书,写明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写上具体的罚金数额等,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法院。 法官一般不对这些材料进行具体的审查即 照例签发,然后通过发送挂号信件的方式把刑事命令寄送给被告人,法官发出的处罚令 (即刑事命令 )有和正式审判同等的效力。 被告人如果表示遵从处罚令的内容,缴纳罚金或交出驾驶执照,则不再进行审判 ; 被告人如果表示不遵从,则依照正常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在经过审判后法官确认了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将会被施加一个比处罚令更重的刑罚,甚至监禁刑。 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占据着一个主动的地位,由于被告人接受处罚令的惩罚就意味着默认自己有罪,在实践中,被告人或者他的辩护律师经常会与检察宫在罚金的数额上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 的结果。 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对“量刑”、惩罚幅度的交易。 在德国,处刑命令程序是一种迅速而 10 简便的审判它一般可用来处理 50%的刑事案件。 24 第三,庭审认罪程序。 这种制度是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最为相似的一种它是指检察官在向法庭提出正式的起诉之前,可以事先与被告人或其的 辩护 律师进行协商,以被告人在法庭上做有罪供述为条件,检察官只对数项犯罪中的一项犯罪进行指控,或者向法院提出一个较轻幅度的量刑建议。 德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仅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并不足以使法官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宫仍需要 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查,以确认证据是否能被采信。 但是在有了被告人的供述之后,法官就只需要审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来确认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和符合事实。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法官需要调查的证据的数量,只需要调查部分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就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也就很大程度上缩短了诉讼的时间,提高了效率。 另外,法官也可以主动提出让被告人认罪的要求。 通常法官是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或者在休庭期间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主动提出,建议辩护律师让被告人做有罪供述,法官则在量刑上予以减轻并保证不超过一 定的量刑幅度。 以上的三种制度是德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辩诉交易式的制度,但是由于德国身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定国情,它与美国在诉讼理念、模式和审判方式的不同,德国的辩诉交易实践也体现出许多自身的特点,如下 : 第一,在处罚令程序中,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多少困难。 可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很大限制,即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规定的罚金、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拘役的案件。 而且在处罚令程序中,法官不经过开庭审判,仅通过书面审的方式即可。 第二,在庭审认罪程序中,这种程序的启动时间基本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在审判前、审判中间 ,只要法官没有做出最后的裁决前即可。 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并不能代替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判,只是简化了审判的一些程序,提高了效率,如法官仍需要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查,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等。 第三,法官在这些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有着积极的参与,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检察官的不起诉需要法官同意 ; 处罚令程序中,也是由法官发出的刑事命令,并且它具有和正式审判一样的效力。 在庭审认罪程序中,法官仍需要审查部分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调查。 四、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研究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分析 24 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382. 11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 第一,辩诉交易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体现社会对效率的追求。 在人类社会中,社会资源总是具有稀缺性的,司法资源也是如此。 受一个国家的实际条件制约,能提供的资源总是有限的。 从司法体系的设计到司法机关的建立、司法机关的日常运作,以及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时间、经费等物质资源,国家负担司法机关的有序运转,发挥司法的职能是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 这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正当权利的时候有追求效率的内在要求,怎么能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更好的 发挥它的职能,能在付出尽量小的成本的情况下,得到最多、最好的法律实效。 这也即是效率的本义。 法律和经济的交融,使得两门学科之间也互相借鉴,出现了法经济学这个学科,自从“效率”被从经济学进入到法学中以后,己经逐步成了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辩诉交易制度正好契合了法律节约社会成本,追求效率目标的要求。 通过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在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可以减轻控方的调查事实、获取证据的压力,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不用再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查证,而只需要对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查明,控辩双方也不需当庭对抗,证人不必出庭作 证等,这些措施,无疑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办案时间,使司法机关尽早从某个特定案件中解脱出来,投入到其他案件的解决过程中,有效解决案件积压的情况,使得国家司法体系能够更快速、更有效率的运转。 此外在更广泛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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