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机制下碳税征收的可行性研究20xx-05-内容摘要:

芬兰有效地抑制了约 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排的效果显著。 瑞典是紧随芬兰之后开征碳税的北欧国家 ,他于 1991年对工业企业和私人家庭采用 250瑞典克朗 /吨的高税率征收碳税。 为了对本国工业竞争力的进行保护,瑞典政府调整了碳税政策,规定工业企业只需要交纳 80瑞典克朗 /吨的碳 税,而一些如采矿业,园艺业, 造纸业则免于征收任何碳税。 瑞典环保局对瑞典实施碳税效果的评估结论: 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于 1990年相比减少了 15%, 其中由于征收碳税减少的排放量达到了 90%。 与上述两个国家不同的是,丹麦对家庭用能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家庭用能的征税标准税率为。 而工业企业的征税额度仅为家庭税额的 35%。 但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丹麦政府调高了工业企业碳税税率,对那些已经签订了自愿协议支付 /吨高耗能企业进行减免,而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要支付 元 /吨的碳税。 政府官方数据表明,从 1993年至今 ,丹麦已减排 CO2230万吨,至少减少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 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全面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是第一个全面控 CO2等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的国际公约。 他于 1994年 3月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化国家在 20202020年期间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赋予了法律约束力。 他于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 (COP3)上正式讨论通过。 二、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存在问题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最新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开展了 279个 CDM清洁发展机 制 项目 ,如果全部实施相当于全球 CDM减排量的 50%。 其中,获得 京都议定书 CDM执行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有 37个。 据世界银行估计, 2020至 2020年,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为 7亿至 13亿吨,交易值每年可达 140亿至 650亿美元, 2020年市场可达 1500亿美元。 其中中国可提2020届 金融 专业毕业论文 5 供 1/3的碳减排量,由此产生的交易额将超过 150亿美元。 中国正在形成碳排放交易的亚洲中心。 虽然我国已日趋成为一个碳减排大国,但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定价权的 缺失,国内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收益较低 我国碳交易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去甚远,中方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没有定价权。 欧洲市场上交割的碳排放价格在每吨 25 欧元左右,国际市场上在 17 欧元,而境外买家前来中国收购的价格每吨只有 5至 10 欧元,比印度价格还少 2至 3欧元,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保护价是 810欧元 /吨。 2020 年初宝钢公司就曾以 10 欧元 /吨价格向英国和瑞士公司出售碳排放指标;此前美国国际集团还曾以 美元 /吨的极低价格向新疆和四川购买指标。 江西南昌麦园垃圾填埋场发电 CDM 项目将有 20年每年 15万吨的碳减排 量,以 /吨的价格出售给外商。 从上述世界银行的估计中我们可以看出: 到 2020 年,我们将提供全球 1/3 的碳减排量,却只能获得 1/10 的交易额。 我国碳排放资源大量被交易出去, 80%以上集中在资源 利用型领域,虽然获得了国外资金的支 持,但在技术引进方面却是“短板”。 而工业节能改造新技术引进与应用、城市 节能等技术改造型的 CDM 项目非常少, 这些领域恰恰是目前我国最需要技术支持的领域。 这是由于资源利用型领域或 投资力度小、或技术含量低或收益稳 定,而工业技术升级领域碳减排难度大,对技术要求高。 发达国家先期掌握和开发 利用我国大量低成本、低技术、高减排量的项目和领域,一旦出现国内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需要,我国只有开发高成本、高技术要求、低减排领域。 不仅将对我国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对经济发展形成制约,还可能使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环保技术和设备的销售市场。 目前,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多被外国排放权定价者所掌控,本国碳排放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较差。 我国 碳交易市场相对混乱,主体分散,议价能力弱,而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和软硬件配置与国际市场相比差距不小。 当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现货市场,交易主体分散,价格是由交易双方私下达成的,买主卖主之间存 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收集到的价格信息零散且准确率低。 国外投资者在价格的运作上受到专业机构的指导 ,掌握了决策的主动权 ,所以我国的企业往往丧失了项目投资收益差价。 (二) 碳排放权交易成本过高 由于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不完善,手续过于复杂,为建立好的信息平台,信息搜寻成本、协商成本等摩擦成本过高,使得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成本过高。 另外,我国碳交易机制下碳税征收的可行性研究 6 企业实现碳排放权的交易基本是靠国家 ,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或是政府来牵头实现,其中行政干预的力度较大,没有真正体现出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交易是缺乏效率的。 企业可选择的交易对象范围小,实现交易时的价格不透明,可比较性差,所以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三) 碳排放权的产权不够明晰,缺乏强制性 由于我国碳排放采取的是自愿减排的方式 ,且排放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存在企业偷排、多排的现象,这就弱化了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使得购买者的购买意愿降低,影响交易的有效性和效率。 (四)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平 由于 对碳排放主体的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无偿分配存在差异,较多的采用了“祖父原则”(是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企业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但是这种分配原则往往会遭到处于不利分配地位的主体的反对,同时也会增加搜集企业数据等的行政负担。 )在碳排放主体间存在着“歧视性分配”,因此排放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就会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行贿等“寻租”行为以获得更多收益。 (五) 政府监督管理难度大 当前我国对于企业碳排放量的监督不足 ,碳排放量 的检测难度较大。 碳交易涉及的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域是国际事物存在利益的分割,不透明的企业信息 ,难度较大的碳排放量检测,加大了交易平台运行的难度。 目前虽然地方政府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但因政策方向把握不明,思路不清,整个市场的活跃度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碳税征收的可行性分析 (一)碳税和碳 交易机制的比较 据上所述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问题众多,发展困难重重,同样是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的碳税在当下显现其优越性,下面将从有效性、不确定性、公平性来比较二者的优劣。 有效性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 征收碳税,提高碳的产品价格,会使私人成本增加。 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便要花费更多的财力和物力在节能技术研究上,寻找更便宜节能的替代品,促进技术的进步。 除此之外,碳税可用于减少其他税项,尤其是降低劳2020届 金融 专业毕业论文 7 动者税金,如收入所得税,增强劳动市场效率。 这种税制可以防止人们对收取碳税产生抵触情绪,也可以增加投资和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增长,产生收入循环效果。 这样,环境的改善便可通过成本较低的方法达到。 同样地,碳排放权交易也具有与碳税相同的效果。 透过自由市场的运作,利用价格体系的机能,促使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达到最适当的 C02排放水平。 所不同的是,碳税的税率由政府所订定,而排放权的价格则由市场的供需情况所决定,排放权的价格会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不稳定性。 不确定性 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对称的现象,现实中存在着众多不确定的因素,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二者能否达到有效地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效果还值得商榷。 ( 1)利益的不确定性 减排二氧化碳是为了改善气候异常频发的现象,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 征收碳税前必须知道征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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