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库手续,如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建立台帐保存有效合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按需要将材质证明、领料单或其他复 印件移交项目部。 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在材料进行分割时要进行标记的移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 部根据任务量大小、货物情况,确定合适的搬运人员。 对大件、精密、易爆、易碎物资的搬运应制定搬运方案;搬运前,对所使用的机械和工具必须事前检查,保证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所有物资应按其性能特点贮存。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临时简易仓库,以防止物资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按合同要求对顾客 (业主) 财产进行接收、验证,并做好记录,发现不合格物资或丢失、损坏时,应填写“不合格物资报告”或“丢失和损坏物资记录”,项目总工审核 后报业主 ,并做好标识、隔离 ,同时上报工程 管理 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顾客财产台帐,填写“顾客财产登记表”,对 顾客 提供产品进行维护。 对顾客财产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负责与 业主 联系协商解决,并反馈到 工程 管理部 、 市场部。 第二十九条 施工 队、 组对自己施工的工序进行检查,并坚持在施工日志中作自检记录。 记录应详细当日的工序检查内容,记录规定值、实测值等具体数据,互检人员签名及工序交接的情况。 项目总工根据检验项目及施工进度 , 组织 队、 组长及项目质检员进行过程的复检,并在施工日志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按质量计划或施工技术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要求,项目部必须 6 申请专职检验(试验),填写 “专职检验申请表”。 专职检验申请必须提前 3天送抵质量部,外地项目部必须事先电话通知,事后补报申请表。 质量部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委托)相应专 (兼 )职质检员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分项工程结束 由项目部 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填写“工程项目专职检验申请”或“工程探伤检验申请表”报质量部, 由质量部委派(或委托) 专 (兼) 职质检员对该分项工程进行专检、核定 质量评定结果 ,并签名确认。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作为交工验收资料,项目部应保存好,并报质量部一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定测、停点、特殊过程等工序, 除 专职 质检员检验、核定外,还需报 业主(监理) 认可或第三方检验认可,项目部应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并保存 ,同时上报质量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质检员在过程检查中,按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 专职质检员每月巡检工地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不合格过程(工序)报告”和“工程质量整修通知单”或“不合格过程评审记录”,每月不少于2份,并监督整改按期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对有防护要求的产品 进行必要的防护时,应在 “ 防护措施 记录 表 ”中,详细记载防护措施及实施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对特殊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在“ 施工日志 ” 、“特殊工序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中,详细填写施工过程的内容,并上报工程 管理 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点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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