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否一致。 (二)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务相比是否合理。 (三)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四)专项经费的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数是否一致。 (五)预备经费的预留预算数是否包含在上报预算之中。 第七条审计 pe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收入预算执行状况:财政拨款到位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解缴和返还拨入情况和其他收入收缴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 “ 小金库 ” 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支出预算执行状况: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 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基建投资、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招标,对新建和修缮工程造价预算应当单独立项审计。 (四)审查有关会计 账簿记录、会计凭证和报表,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确认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比较各项收支实际执行数与年度预算数,确认预算完成比例;分析差异,检查有无超预算支出。 对学校内部实行经费预算指标管理的还应当对相关部门经费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正确。 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各项数据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一致;表内数据及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真 实。 验证检查财产、债权、债务,抽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实有数。 (三)决算财务收支与年度预算比较。 比较收支决算数与年度预算数,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 第九条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部门要主动参与,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参加学校的有关预、决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查在预算下达前进行。 (二)事中审计,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在预算下达后进行,通过跟踪或调查方式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费使用效益。 (四)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五)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确认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六)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审计与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 pe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和经费支配使用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及收费票据等。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按规定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 (一)审计部门对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审计,按有关规定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 (四)主管校领导接到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及时明确批示,并交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五)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对校领导已有明确 批示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按时反馈审计部门。 (六)审计部门对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处理情况,要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政法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 [2020]16 号)文件精神,规范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院投资的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申请立项批准后,统一由后勤办组织、管理、实施,并报审计处备案。 学院审计处依法对上述工 程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五条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审计有三部分:项目准备期(开工前期)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审计。 (一)开工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批准情况;征地拆迁费用, “ 三通一平 ” 费用的支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招标及所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 (二)施工期审计的主要内容: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及审批情况,设 计变更内容的合规性,手续的齐全性;设备、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基础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三)竣工审计的主要内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 与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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