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津贴管理发放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上到工程 长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按上述相关岗位计算工程 项目津贴;借调期在 3天以上、 15天以内的按半个月计, 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一个月计。 的项目(以合同期或公司批准的工期为准),原则上只留一人负责收尾工作,其工程项目津贴按上述在建项目标准的一般管理人员执行;工期若超出合同期或公司批准工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填报变更申请,工期重新拟定并最终获总经理批准。 工程项目津贴按公司核准后的工程工期(或合同期)发放。 工程工期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障,若因负责人自身工作拖延而造成工期拖长(超出公司批准工期)的,工期拖长期间取消负责人工程项目津贴的 30%并限期按质 按量完成工作。 5. 4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实行津贴包干制度,不再计算加班及计付加班工资。 5. 5各项目负责人的长途公共交通费用可予实报实销;其他管理人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述职,其长途公共交通费用可予实报实销,如遇特殊情况(公司要求或应公司领导要求回司)其长途公共交通费用经要求人证实予以实报实销。 施工现场在 广州市以外 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项目部予以申报津贴方案,具体按获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 工程项目津贴发放办法(试行) 文档编号: 行 002 附 版本: 2020A 本文件属公司保密资料,未经公司准许不得翻印或盗用 第 3 页 共 4 页 6.手续办理 6. 1工程项目津贴由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组成人员获总经理最终批准后,行政人事部作出‘项目人 事任命书’交总经理签发;行政人事部按上述标准(一般按项目工程合同内的合同期执行)填写‘长驻项目现场人员工程项目津贴发放审批表’,审批表经总经理签批后作工资计发依据。 6. 2遇调整(增加或减免)人员、调整项目岗位、调整补贴标准、调整(缩短或延长)津贴发放日期时,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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