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碳排放交易支撑技术研究与示范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利用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规则,把碳排放权进行流通和交易,能有效地解决我国节 能减排相关问题,并将推动碳排放实体积极主动研发和采用低碳技术,降低碳减排成本,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舍弃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走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碳排放交易市场和规则的建立,将成为完成我国节能减排任务的有效手段。 同时,通过碳排放交易,还将为森林还原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开辟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道路。 二、现有工作基础 1.国内外相关技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 1)碳排放交易发展现状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通过,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策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2020 年有 170 多个国家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各签约发达国家制定了具有约束性的减排目标的同时,创造性地设计了灵活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帮助签约国家实现其承诺目标,碳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依据类型来划分,目前国际碳排放市场的结构可分为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和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 在碳市场构架下,全球形成了以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为主的国际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建立了多元的交易平台。 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以 CDM 项目交易为主,已经成为全球 CDM 项目交易的主要国家之一。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 2905 个 CDM 项目中,我国有 1267 个,占 %,全球项目的预计年减排量为 亿吨,我国为 亿吨,占 %。 按照国家发改委对我国 CDM 项目一级核证减排量 CERs 市场指导价格估算,每年将为我国的 CDM 项目带来约 28 亿欧元的额外环境收益。 围绕 CDM 项目开发、认证、交易等活动,全国已经有国内外的企业、咨询机构、金融财团、能源公司等 120 余家参与到 CDM 项目开发,并成立 70 余家本土的碳咨询机构,为 CDM 项目开发提供技术咨询、碳信用交易中介等服务。 尽管 CDM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链接了发展中国家与 发达国家的碳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碳市场的全球统一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目前, 2020 年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谈判结果尚不明确,各个国家仍在谨慎地评估碳市场的建设方案。 多样性将是碳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多样性根本的原因在于减排成本的差异化。 碳商品的价值与所在地区的经济、政治、技术环境密切相关,不同国家均会采取不同的碳市场建设方案。 各交易系统下的碳商品的价格与质量将与这些区域性特征密切相关。 对中国而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而首先从区域碳交易体系入手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案。 在东部地区 采取更激进、更接近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将帮助这些地区实现产业升级。 西部地区采取温和的排放控制政策,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向企业传递正确的激励信息,鼓励经济向低碳的方向发展。 ( 2)碳排放交易机制研究现状 目前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主要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强制性配额与管理。 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依据一国的碳排放总量及减排量来确定国内各企业的排放许可额度,实际排放量小于排放许可额度的企业可以把自己剩余的碳排放额度拿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反之,那些实际排放量大于排放许可额度的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将给予经济处罚。 这种机制的实施需要以制定强制排放额度、建立健全的测定与登记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为前提条件,否则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另一类是以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为代表的自愿性碳排放交易机制。 这种机制是在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一些政府、企业及其他实体自愿组织在一起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并在相互之间交易碳排放权配额。 在这种机制下,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制度保障,在额度分配、测定及监督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国内碳市场交易机制以《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为法律依据,绝大部分碳 减排量以“原型碳指标”的形式直接进入国际碳市场,碳市场交易主体不在国内,减排项目开发者缺乏议价能力,利润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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