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分析报告塑料回收内容摘要:

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十一、自《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十二、收货人的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3个月内凭地址变更后的六(二)、六(一)所列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 收货人变更所代理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在登记证书签发3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六(一)、六(六)和六(九)所列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变更申请1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收货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十三、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十四、各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三)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四)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二)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十六、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二)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七、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一)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况的; (二)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三)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四)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八、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十九、申请材料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037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受理范围:     有进口废物加工能力和相关设备 审批条件: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批程序:   材料受理。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受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项目审查。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结合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每批企业申请及审批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示三天。 办理批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在公示三天后正式公布审批结果,并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发往各省环保局,由各省环保局再发给企业。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承诺时限: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800元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将企业申请表上网公示三天。 有问题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环保局向登记中心提出,三天后公示报总局审批,批复后变成审批表。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进口单位 (章)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进口单位海关代码 利用单位 (章)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申请进口总量(吨) 贸易方式 报关口岸 备 注申领证书份数: 首次进口 □ 延期 □ 更改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申请日期 签证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受理 □退回 □年 月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废物进口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电话电话地址邮 编废物利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电话电话地址邮 编废物出口者名称注册证书编号国家和地区地址废物产生者名称国家和地区地址废物利用单位年加工利用能力(吨/年)上一次批准进口情况废物名称批准证书号码批准总量(千克)实际进口量(千克)废物利用企业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备注:申请书必须打印,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 附录三: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1.《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国相关法规承诺书(平面图)、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10供货企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夹带废物控制和废弃物处置)及相关技术人员情况11供货企业的原料验收制度12供货企业的计量、设备校准制度、处置制度14供货企业员工培训计划15供货企业对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禁止进口目录、危废目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初次申请(1)□注册登记延续(2)□注册登记变更(3)□重新申请(4)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 (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 (8) 联系电话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二○○九年版供货商名称(10)商业登记地址(11)办公地址(12)法定代表人(13)邮编(14)电话(15)传真(16)电子邮件(17)原注册登记证书编号(18)原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截止期(19)注册登记变更内容(20)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2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名称规模从业人数负责人电话(22)(23)(24)(25)(26)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用途数量购置年份运行现状(27)(28)(29)(30)(31)(32)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认证种类认证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截止日期(33)(34)(35)(36)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37)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38)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收购□生产加工(39)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40)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年份种类出口量(批次/重量)检验检疫合格率(41)(42)(43)(44)申 请 人 声 明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规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环境保护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授权的机构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45)(企业印鉴) 年 月 日(46)填写须知一、申请书填写要求(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申请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 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从,选择“供货商注册登记”专栏)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9)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0)同第(6)项。 (11)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2)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3)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4)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5)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6)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7)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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