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215215市215215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 条 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办理 房地产抵押 和汽车质押 典当 等 业务 的 ,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 、质 押登记,再办理抵 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 司应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典当期及绝当物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 长为 6 个月,当户可提前赎当。 第十八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 当户应当在 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十九条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 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 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 26 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 不足 3 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章 利率、费率执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 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 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二十二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 的 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 27 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4‟。 第二十三条 当期不足 5 日的按 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典当期内 或典当期限届满后 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五章 资产比例管理规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 照下列比例进行 管理: (一) 公司 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公司 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 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 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8 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 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 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 超过注册资本的 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 批准 设立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完善。 29 市(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工作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财务部,其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收支工作;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定期写出财物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财务工作质量;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 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六、负责审核各项财务收支,搞好典当物品,财产验收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30 一、主持财务部全面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按月,季,年度向领导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三、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 监督资金的运用及经营效益; 四、负责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配合公司有关部室做好典当物品质押抵押贷款的拨付工作; 五、负责组织清查财产; 六、监督,检查公司的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七、参与并监督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协调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九、承办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帐凭证,建立会计帐簿,登记各类明细帐簿(现金银行日记帐除外)总帐,做到记帐复账报帐手续完备,数学准确,帐目清楚; 二、妥善保管会计印签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会同典当部建立健全典当物品收发,保管制度;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融集资金和发放贷款; 31 五、负责编制财务报表; 六、参与公司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定期于典当部的库存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七、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出 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按财务制度使用现金,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公款;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按现金往来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款相符; 四、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款项的收付;对已办妥的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帐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相符; 五、严格支票管理制 度,根据“转帐支票审批单”签发支票,并做好转帐支票的登记工作,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六、妥善保管现金,各种有价证券,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七、按付款审批规定支付款项,不得擅自违反规定付款;防止资金流失; 八、认真审核各项收支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各项收,付款合法和手续完备; 32 九、积极主动催收各项应收的款项;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的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第 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办理会计事项后必须取得或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 33 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 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 四、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凭据,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填制记帐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楚公正符合有求。 记帐凭证需填列;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附件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盖章,收付款记帐凭证海应有出纳人员签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启用会计帐簿时,在会计帐簿封面写明单位名称帐簿名称。 在帐簿扉页注明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记帐凭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登记会计帐簿。 34 第二十条 财务部会同有关部室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对帐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帐。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单位领导人、财务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财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和管理。 一、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六)国家规定典当业务允许支付的现金。 结算起点定为人民币 1000元。 结算规定的调整有单位负责人确定。 二、库存现金限额为 2020 元。 现金每日的结余数不得超过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三、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 目 35 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帐;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 五、出纳人员收入现金时,应将签章后的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在付款凭证(或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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