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xx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解读内容摘要: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 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23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二条 保理业务手续费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 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购货 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销货方向我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类文件; (三)购销合同; (四)商业发票;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销双 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 24 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 (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 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六条 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我司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 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司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第十七条 我司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25 第十八条 融资后管理 (一)我司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二)我司业务人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了解客户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客户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收取融资本息。 (三 )我司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应收账款到期前 15 天,我司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司认为必要时,我司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 (五)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 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司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我司须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 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我司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 (六)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我司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需向销货方提供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 26 服务的国内保理业务,我司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相应的服务方案,自行与客户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须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涉及国内保理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须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7 附件 2: 保理过程管理流程 第一章 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 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保理业务四项基本服务功能,分别是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 一、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 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 的。 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客户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业务部门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 是否需要增强 现金流; 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28 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部门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业务经理审核,以确定业务人员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业务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 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 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业务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业务人员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 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29 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 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 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 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 账 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30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 导下完成的。 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二、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 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 根据法 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 31 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 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 账的依据。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 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 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 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三、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 32 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 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 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 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 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 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 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 3)业务部门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33 ( 4)业务部门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 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 5)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 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应存档保留。 2. 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 1)业务部门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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