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中标供应商 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四)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中标供应商 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五) 中标供应商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中标供应商 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 中标供应商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 中标供应商 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八)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服务要求: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4 页 共 35 页 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 中标供应商 的, 中标供应商 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中标供应商 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向 中标供应商 申请赔偿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需要向 中标供应商 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中标供应商 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 中标供应商支付抢救费用的, 中标供应商 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 中标供应商 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中标供应商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九) 中标供应商 必须遵守如下条款: 1. 必须配合广州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公务车投保事宜 ,配合采购中心做好公务车保险的日常管理,提供统计资料。 2. 除经批准并事先书面同意外, 中标供应商 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3. 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纳入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进行管理,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各投保人选择的险种,在确定投保需求后登陆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填写并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结算 单,结算单作为投保人办理付款手续的依据 之一。 4. 必须根据各投保人的通知,及时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为各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凭证、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保险证等。 5. 应遵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标供应商 中标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及优惠条件提供服务和收取保险费用,保障被保险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5 页 共 35 页 6. 出险车辆需维修的,必须在广州市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将车辆修复,交被保险人使用。 7. 被 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 中标供应商 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标供应商 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 中标供应商 办理。 8. 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 案,开展跟踪服务。 9.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的经办人提供回扣 ,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6 页 共 35 页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广州市 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中标供应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 20202020 年度广州市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文件及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双方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 一、 服务范围 广州市 各 级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所有 在用的机动车辆。 二、 车辆使用性质和国产车的认定 (一) 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非经营性; (二) 投保人所投保车辆只要是国内生产的均认定为国产车(含进口部件组装车),按国产车标准进行投保,其余按进口车投保。 三、 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必须首先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1. 乙方必须 按投保人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 投保险种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1) 车辆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3) 全车盗抢险; (4) 车上责任险; (5) 玻璃单独破碎险;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7 页 共 35 页 (6) 不计免赔特约险。 2. 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四、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险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 五、 保险服务资格期限 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服务期限为两年 ,自 2020 年 1月 1日 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止。 六、 保险条款及费率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应遵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 提供服 务和收取保险费用。 (二)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乙方应遵照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乙方中标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及优惠条件提供服务和收取保险费用。 七、 结算方式 (一) 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单均 以人民币结算。 (二) 乙方 应根据投保人选择的险种,在确定投保需求后登陆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填写并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结算单交投保人。 (三) 投保人应对 结算单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 乙方应在费用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提交以下资料: 发票 ; 2.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 本 、保险证等。 八、 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 (一) 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二) 赔偿处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的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8 页 共 35 页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三) 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 九、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其投标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履约期间无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行为的,该履约保证金于协议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 协议内容变更 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并及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 违约责任 (一) 本协议书执行期间,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后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并不予退还履 约保证金: 1. 接到投保人通知后,乙方未能及时上门 办理 机动车辆保险 事宜或拖延提交保险单 ,给被保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 手续齐全的赔付案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未能支付完毕,情节严重的;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增加险种与投保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的; 4. 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 (二)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投保人及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终止协议,并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 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本协议后,乙方应继续承担投保人已经投保的险种的保险责任 赔偿至保险期满。 十二、 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19 页 共 35 页 如果乙方破产后无赔偿能力,甲方和投保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同时不影响权利方行使追偿权利。 十三、 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请选择) (一)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其他 (一)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二 〇 一 〇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二 〇 一 〇 年 月 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GPC[2020]4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第 20 页 共 35 页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 开标 (一) 采购中心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二) 开标时,由 前 2 名 报名 并 递交 标 书的投标人作为 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 采购中心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和《开标一览表》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三) 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当场提出。 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 参加开标会是投标人的权利,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认可唱标结果。 二、 评标 (一) 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将本着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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