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_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内容摘要:

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 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标;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 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 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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