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 (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违反本办法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 、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权利: (一)拟定住宅区各项具体管理规定; (二)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一)清算账目,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 部分予以移交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三)移交有关房屋、场地和财物。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循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区公用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 (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易燃、易 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乱设摊点; (七)乱倒垃圾、杂物,乱泼污水;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涂、乱画; (九)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标准的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住宅不得 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住宅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 ,应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让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房屋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条 迁入住宅区的业主、使用人,必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物业管理企业填写登记卡,签订业主公约,办理入住手续。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派员与物业管理企业联合办公,并在业主、使用人办理有关物业管理手续后移交钥匙。 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在实行物业管理后由业主、使用人到物业管理企业补办登记 签约手续。 第五章 物业维护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物业办申报,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签订移交合同,并提供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