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委托的专项业务聘用有相应资质的专营公司或专人承担,可对业主委员会委托的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四)停车场地的管理;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管理; (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条 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和改变房屋外貌; (三)占用、损坏住宅区内公共设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四)乱抛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七)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的上述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 宅区内开挖、埋没或维修供电、给排水、排污,煤气、邮电通讯等管道管线,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 拒不进行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住宅区的管理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管理 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费用按异产毗邻房屋维修责任划分与费用分摊规定,从房屋公共维修金中支 出;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由出售方从公房售后提取的房屋公共维修金中分摊相关费用;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公共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公共维修金由业主缴纳,按栋号或梯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栋号或梯号设立维修金档案。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设立。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公共维修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小区类别、楼字类型、服务项目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价管理部门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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