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案内容摘要:

【 相关知识链接、拓展延伸的知识点或与本课相关的背景资料 】 1.什么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是怎样建立起来的。 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 一切都要由法律决定,君主没有实权,而且本身俄也要遵循法律。 中世纪,在英王与贵族的斗争中产生了议会。 由于它是在王权衰落中产生的,因而对王权起着限制作用。 新航路开辟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形成并壮大起来。 17 世纪开始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厉行君主专制,经常触犯资产阶级利益,这是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国王斗争的工具。 随着资产阶级与王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1640 年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曲折斗争, 1688 年“光荣革命”后,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同志最终得以确立下来; 1689 年议会颁布《权力法案》,它已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权力。 此后,英国议会的权力日已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 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6 2. 《权利法案》与责任制内阁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为非法权力。 ,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 法。 ,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 ,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 或先例。 3.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 、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4. 英国 1832年议会改革法( 1832年 6月 7日) ( 1832年改革法案,标志着土地贵族、金融贵族与工业资产阶级的妥协。 改革法对工业资产阶级有利;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受财产资格限制得不到选举权。 ) ,亟宜采取有效措施以矫正之;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富饶之大城市;宜增加州郡之代表名额;宜扩充有权参加议员选举之人 数,使陛下臣民中许多从未参预其事者得享受此项权利;并宜减少选举经费;国王陛下采纳聚集在本届国会内诸教会长老、世俗公侯以及众议院议员之建议,征得其同意,并经其授权,特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甲)之各城市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不得再产生任何国会代表。 7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乙)之各城镇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只能产生一名国会代表,不得超过此数。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丙)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 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 凡列入附表(丙)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两名国会代表。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丁)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当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 凡列入附表(丁)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一名国会代表。 :凡成年男性 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衡平法是从过去英国御前法庭所执行的非常法发展而来的一些条例,以补充普通法和成交律。 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衡平法更能主持公道。 ──译者)执有任何依租簿而获得的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不论享用该项权利限于其本人终身,或另一人终身,或任何其他诸人终身,或为任一较大的产业代管;其净年值除缴纳该项土地之一切租税及费用外,不少于十镑者,即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或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 :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系任何土地或产业──不论由于自由产权或任何其他租佃方式──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年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十镑以上者;或其原定租期在二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者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期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五十镑以上者;或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凡真诚按时缴租每年在五十镑以上者,得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 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属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唯任何转租人或转租契约之代理人不得参加该项选举,不论其原定租期为六十年或二十年,除非他在实际上占有该项产业。 :凡在能产生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之各城或城市选区居留之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在其居留地──即在上述城市或城镇选区,或在参加该城市或选区选举之地区内──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不论系单独拥有房屋,或除房屋外并拥有与上述之城市、城镇、选区或地区相毗连之土地,不论系本人所有,抑或租自同一 房主,年值在十镑以上,并依照下文条款合法登记者, 得有权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记作为选民,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之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国会代表的资格。 ──录自《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 1815— 1870年的英国》 5. 英国议会的选举情况 17 世纪末到 18 世纪中期,英国的议会选举仍然实行沿袭已久的传统选举制度。 当时,选区不是按照各地区人口数量平均划分的,有关 选举权的规定在各地区也不一样。 一般来说,自由产业所有者年收入在 40先令以上者才有选举权。 但是也有例外,在包括威斯敏斯特选区在内的 12个选区,就实行与成年男子普选权相近的选举制。 当时的选举虽然是在公开方式下 8 进行,但普通选民很容易受到有权势人物的影响。 由于议会有很大权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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