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 8)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 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 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2)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4)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独立监事制度。 独立监事是指与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监事任职的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监事应至少每半年向股东会报告一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4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即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 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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